“权大还是法大”,在“有”和“无”时,两者此消彼长轮流坐大

府右街二子 2024-04-07 19:02:52

当“有法可依”时,法比权大;当无法可依时,权比法大——编者语。

是不是这个理儿?你再想想,人们为什么向往秩序?一言蔽之,这就是社会法治。

多数人认为,“法比权大”,文明法治社会,也理应法比权大,否则,立法的目的何在?比如无缘无故打人,以前没有单设“寻衅滋事罪”时,遇到被人无缘无故殴打,如果没有造成明显伤害,大多经调解后不了了之。谁来调解?当然是有权力处理事情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来进行。

无法可依情况下,一些不那么突出的、没有上升到刑事范畴的矛盾,需要“权力”来平抑。这种情况下的矛盾调解,你不能抱怨“权比法大”,所有健全的社会法律,不论西法,还是我们的法律体系,都是在不断的“发现矛盾”和“解决矛盾”的实践中逐步完善的。

但当法律设定了更细化的“寻衅滋事罪”后,情形就完全不一样了。我们时常看到有关“寻衅滋事”内容的报道,“寻衅滋事”的一方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只要“被打的一方”不妥协,即便是到了法院受理阶段,执法部门还会坚持“调解”吗?

这就是“有法可依”的社会公义,权力不得干扰法律,法律只遵从事实,依法依律保护大众合法权益,禁止权力干扰或影响法律的正常履行。

但仍然有少数人执拗认为,在特定情形下,权比法大。

这个“特定情形”,有时候确实“耐人回味”。还以“寻衅滋事”为例,某某与同事聚餐,被邻桌酒后滋事打了一顿,报警后,由于彼此都有肢体接触,且都有伤,又都属于“轻微伤”,构不成“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形下,处理时,“有关人员”通常会征求当事人意见,“建议”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就含有“调解”的意味。协商解决矛盾,自然有“公允”或“有失公允”的地方,比如被打的一方要求打人者承担全部医药费,而打人者只愿意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双方开始扯皮。这时候,处理事情的“有关人员”,会本着“和谐”原则进行调解,你觉得被打的人,愿意接受“一部分医药费”自理,还是“打人者”道歉,并承担全部医药费的调解方式?

心不甘情不愿的接受前者方式,他会认为“有关人员”处理不公,又得罪不起,心里自然会产生“权比法大”的怨气;接受满足自己愿望的“调解”,他还会产生“权比法大”的认识吗?

严格说,两种方式都有悖“有法可依”的原则。但由于满足了“受害方”的条件,这事就“万事大吉”了,谁完事还在网上“写续”?

这也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提出一个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不是模棱两可的“可圆”“可方”,一切有法可依,尽可能别为了降低某些数据,而选择“调解”,你的用意是好的,但调解结果往往达不到矛盾双方的期望值,既然费力不落好,为什么不按照律条走程序呢?

这就是“有法必依”的必要性!

走程序,“有关人员”秉公办事,依法办事,既省心,又让人不会产生“权大还是法大”的质疑,是不是也相应提高人们对“权力”的信任?

0 阅读:2

府右街二子

简介:喜欢旅游、看书、喝酒、码字、发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