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男子因经常到一家按摩店消费,引起妻子的怀疑。在得知按摩店最贵收费项目才399元,可丈夫一年就已经消费36万元后,妻子以丈夫与按摩店老板娘是情人关系,丈夫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老板娘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全部返还。可老板娘却以是收取按摩消费款为由,予以抗辩。(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洪先生与妻子郭女士结婚后经营一间汽车修理厂。按摩店老板娘刘女士因机动车坏了,经人介绍到修理厂修车时,认识洪先生并与其互加微信好友。
刘女士到修理厂取车离开时,给洪先生递了一张名片,声称自己就在不远处开了一家按摩店,并邀约洪先生有空时到其店内体验一下。
洪先生当时没多想,就将名片放到办公室台上面,妻子发现这张卡后,说了洪先生几句并随手将名片扔进了垃圾桶。可当天晚上洪先生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却主动与刘女士联系,并独自到按摩店内消费。
到了按摩店洪先生才知道,原来刘女士开的按摩店门面很小,就只有几间按摩房,且连刘女士这个老板娘,也是按摩店的女技师之一。
洪先生与刘女士聊天时又得知,原来刘女士以前是一家会所的女技师,积攒一些客源后,其才出来创业的,店内的女技师都是以前的旧同事。
一年后,妻子郭女士因发现洪先生经常去按摩且银行卡少了很多钱,就开始追查流水,结果却发现洪先生在过去一年内,到按摩店总共消费了36万元。
郭女士看到银行流水并发现单笔最高消费是5999元后,便让其弟弟去按摩店了解情况,结果却发现店内最贵的消费项目才399元,与流水相差甚远。
随后郭女士立即查看丈夫洪先生的手机,结果却意外发现洪先生与一名备注为“客户刘先生”的微信好友联系频繁。双方的聊天内容显示,对方明显是女性,但洪先生却故意将其备注为男性客户的名字。
郭女士仔细查看聊天记录后,确认这个微信号就是按摩店老板娘刘女士的小号。见被发现后,丈夫洪先生也不再隐瞒,承认了其与刘女士是情人关系。
有了充分的证据后,郭女士以洪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包养情人、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刘女士需返还其夫妻财产36万。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郭女士的意思很明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洪先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女士保持情人关系,且洪先生支付给刘女士的所有钱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认为洪先生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可刘女士坚持认为,其收到的所有钱款都是洪先生到店内消费后所支付的消费款,并非郭女士口中所说的赠与行为,因此其认为其一方没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郭女士坚持认为刘女士就是在狡辩,并指责其是故意用店内收款码来收钱的,其目的就是害怕其所收钱款,日后会被追回。店内最贵消费项目才399元,可𨚫多次收取洪先生5999元就是最好的证明。
现在是双方各执一词,且聊天内容也能证明洪先生曾多次到按摩店消费。那么这种情况下,郭女士的诉求,还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消费者到按摩店按摩,从法律上讲,是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因此消费者确实有按实支付消费款的义务。但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就另当别论了!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简而言之,如果洪先生是打着按摩的名义,故意在支付消费款时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情人的,那么多付的部分,就不是消费款了。
也就是说,即便洪先生每次到店内消费都是选择最贵的项目来计算,那其最多也是支付399元,可其却多次支付5999元、3999元,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郭女士能够举证证明洪先生每次支付的消费款明显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刘女士一方就要拿出证据来反驳郭女士的主张,证明其每次收到洪先生的钱款,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否则法院就可以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支持郭女士的主张。
换而言之,刘女士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收到的所有钱款是合理的按摩服务费,且郭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刘女士与洪先生是情人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就将会将不合理部分,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最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无效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其中29万元因刘女士不能举证证明是合理的按摩费,因此法院判定其有返还的义务。也就是说,法院经梳理后发现其中7万元确实是洪先生的按摩消费支出,因此这部分无需返还!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定要开具收据,发票,并注明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