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28年”案没有鉴定涉嫌伪造的病历绝对是历史上的一大奇葩,撇开了涉嫌伪造的病历就等于是避开了可能的违法犯罪,开封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
没有鉴定病历是很多网友心中难以释怀的梗,淮河医院提供的当事人的病历有很明显的涂改伪造痕迹,签名笔迹涉嫌造假,纸张新旧程度差别较大,同一份病历中病历抬头竟然还不一样,最重要的是是病历内容多处不合理、矛盾,像这样的病历怎么就一个“管理混乱”了得?
在大众的认知里,医院里发生的事情,一定要拿病历说事,面对涂改严重的病历,鉴定病历,划清责任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当事人许敏一方坚持要鉴定病历而不得。
淮河医院曾经对自己涂改的病历也曾提出过鉴定的要求,这也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要求,但是,令人意外的是杜女士坚决拒绝鉴定病历,还多次让代理律师提出反对鉴定病历的要求,理由就是周律师陈述的那样:
1、杜女士手上没有原始病历,缺少鉴定的基础;
2、淮河医院提供的杜女士的病历有缺失,缺少鉴定的客观条件;
3、姚策急等着赔偿款治病救人,杜女士等不了。
这些能成为杜女士坚决不鉴定病历的理由吗?淮河医院病历上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应该由医院承担,过错方是医院,唯有坚持鉴定病历才能让杜女士的利益最大化,周律师好像忘记了这一点。
周律师在直播中也曾说过杜女士病历有造假的情况,不光如此,他还说许女士的病历也存在造假,为此,周律还责怪网友只说杜女士的病历造假,而不谈许女士的病历造假。
无论谁的病历造假,这都不可能是当事人的责任,病历造假的责任一定是医院,医院恰恰是杜女士追责的对象,鉴定病历不正好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吗?为何不支持鉴定病历,还说一些荒唐的理由。
淮河医院提出病历鉴定,杜女士坚决反对,许女士提出病历鉴定,为何医院就沉默了呢?医院不说话,开封的某位法官却给不鉴定病历找到了理由。
开封的某位法官认为,开封鼓楼警方已经得出“421的调查结论”,他们认定淮河医院管理混乱,没有发现杜女士有偷换孩子的可能,决定不予立案,这就成了某位法官不支持鉴定淮河医院涉嫌伪造的病历的依据了。
我们国家要求司法是独立,开封某位法官用警方的阶段性调查报告作为审判的重要证据支撑符合程序要求吗?警方的阶段性调查结论能当成重要的证据吗?
开封鼓楼的阶段性调查报告是否合情合理合规,三常断案的法官有没有去核实呢?
鼓楼警方有权利对一个三甲医院进行是否管理混乱认定吗?认定淮河医院管理混乱的依据是什么?我认为鼓楼警方是没有这一资格去给一个三甲医院定性管理混乱的,你连病历都没有鉴定,认定医院管理混乱靠的是感觉吗?
郭威的户口有查清吗?鼓楼警方在421通报里只谈了郭威的95年户口,当时还没有说它是假户口,说它是杜某枝迫不得已推迟上的户口,这不相当于承认95户的合理性吗?
在杜某枝诉淮河医院时,郭威的91户就已经被拿到庭上接受质证了,为何鼓楼警方在421通报里只字不提91户呢?
前天,杜某枝在直播中又承认她给郭威上过一个92户,而《今日说法》栏目上那个被注销的户口是不是就是郭威的92户呢?
也就是说鼓楼警方连郭威的户口问题都没有查清楚,这样匆匆的调查结论竟然被某位法官当成重要的判罚依据了。
其实,鼓楼警方在421里的调查重点根本不是事发地,查族谱,查亲戚也就是一个幌子,郭某宽和郭某志是否有亲戚和偷换有什么关系?
开封的这位三常法官没有去辨别“421结论”的合理性,而选择直接拿过来作为判赔的依据,重要的是采用了那个“管理混乱”的结论。
开封的某位三常法官以淮河医院“管理混乱”为由,拒绝支持许敏多次鉴定病历的要求,因为这位三常法官认为,鼓楼警方认定淮河管理混乱,淮河医院自己承认管理混乱,愿意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赔偿,因此,主体责任清晰,他们以此拒绝鉴定涉嫌伪造的病历。
淮河医院涉嫌伪造的病历就是这样被多次给拒绝鉴定了,好像每次还都理由挺充分的。
第一次拒绝鉴定是杜女士坚决要求的,第二次拒绝鉴定是三常法官依据警方“管理混乱”的结论做出的,而且,此后几次都是据此结论驳回许敏的鉴定要求。
淮河医院涂改的病历就是用这种方式一次又一次躲过了鉴定,鉴定病历有什么特殊要求或者标准吗?
作为当事方的淮河医院和杜女士不要求鉴定就可以不鉴定了吗?警方用不合理的方式得出的“管理混乱”也可以作为不支持鉴定的理由吗?那么,病历在什么情况下才必须鉴定呢?鉴定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开封才愿意去鉴定病历呢?
病历涂改、签名笔迹不同、纸张新旧不同、病历抬头不一样、病历内容矛盾等等这些非正常的现象不足以支撑鉴定病历的理由吗?病历中呈现的这些现象都有可能是伪造病历的表现,伪造病历还不算违法行为吗?
淮河医院涂改的病历得不到鉴定,开封给出的这些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没有事实真相的官宣又能说明什么呢?这样的官宣能证明没有违法行为吗?
病历鉴定任重而道远啊!
病历关乎着“错换人生28年”事件的走向,更关乎着很多人的命运,一石惊起千层浪,没有人能承受“剧情反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