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的一小区,有一个特别的地标建筑,那就是一只高大的恐龙。这只恐龙是小区的灵魂,不仅给小区增添了美感和趣味,还给小区的居民带来了便利和温暖。很多老人靠着恐龙找到回家的路,很多孩子喜欢在恐龙下面玩耍,很多业主都对恐龙有着深厚的感情。
可是,就在最近,这只恐龙突然消失了。小区里一片哗然,业主们纷纷询问物业,物业却说恐龙被捐给了社会组织。这让业主们非常气愤,恐龙是小区的共同财产,物业凭什么私自捐赠?而且捐给了哪个社会组织?物业却说不清楚。
夜市现恐龙,物业露馅就在业主们忧心忡忡的时候,有人发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原来小区的恐龙并没有被捐赠,而是被物业卖给了某夜市的老板。这个夜市离小区不远,夜市老板把恐龙摆在了自己的摊位前面,吸引顾客。
业主们闻讯后立刻找到了夜市老板,要求他归还恐龙。夜市老板却说,他是花钱买的恐龙,花了3000元。他说他是从物业那里买的,有合同为证。原来物业经理为了牟利,竟然把小区的地标建筑卖掉了。
这下事情闹大了,业主们怒不可遏,要求物业经理出来解释。物业经理却躲在办公室里不敢出来。记者也赶到了现场,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和报道。
法律分析:物业犯罪,夜市无权
那么这件事情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邀请了法律盐究员为我们解答。
法律研究员说:物业经理私自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恐龙卖给别人,属于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是指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的合法的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一到三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而这个恐龙显然值得远远超过3000元,所以物业经理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夜市经理购买恐龙,并不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夜市经理虽然已经交付了恐龙,但是他购买的价格显然不合理,而且他很可能知道恐龙是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所以他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小区业主有权要求他返还恐龙。
夜市经理可以向物业经理要求返还3000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夜市经理与物业经理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物业经理没有处分权,所以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返还3000元给夜市经理。
这件事情就是一个典型的监守自盗的案例,物业经理为了私利,竟然出卖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和感情,真是可恶至极。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在选择物业时一定要慎重,要选择有资质、有信誉、有责任心的物业公司,否则就会遭到损失和伤害。
对于这件事情,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最讨厌这种一直把法律搬出来说半天,结果人家毛事都没有。
物业的办公楼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电梯广告受益属于全体业主,有几个人懂,又有几个小区能团结起来去追讨[笑着哭]
不知道算不算偷!说实话,作为一个中国人,我的认知发生了偏差
报警?这么明显的偷东西且金额巨大,难道也不归警察管?
物业没有买卖权利,业主可以直接拉走,烧烤店的合同原则上无效。法律不保护无效合同,烧烤店可以起诉物业追讨货款。
这里面最狗的 感觉还是那个什么法律专家
你但凡偷个小点儿的东西啊[横脸笑]
没有被执法的就不能算犯法[哭着笑]
哈哈哈 我们小区 滑县新泰龙城
卖个3000块的恐龙算什么,别人物业把业主房子都卖了[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这么大没有几万块买不到..运费都要好几千了
恐龙抗浪?
[滑稽笑]恐龙抗狼都敢卖必然不行
整个小区都是属于物业的,关业主啥事🤣难道人多势众么
偷东西超过1000了判刑啊
这跟我安置小区没经过业主同意前后都安装了收费栏杆有啥区别
这不是小偷吗?
现在的物业就是小区的毒瘤,送都送不走
小区的名字是不是叫“侏罗纪花园”?
结果呢,要看结果,不是看法典
说是偷,你报警试试,警察会来抓才怪!警察,呵。
恐龙被风刮倒,砸到某某路人,这又是一个故事了[得瑟]
就说养物业干啥吧,养狗看家,物业监守自盗
叫记者干嘛,直接报警说公共财务丢失。去法院起诉物业经理。不坐牢起码也有缓刑
卖给夜市老板去扛狼的吗?[得瑟]
说个笑话,法院只认合同。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合同不合法且法院承认
恐龙活的还是死的?
还有物业把业主房子卖了呢
换物业
蛮好看的啊
监守自盗
花钱请了一帮爷回来管自己,可笑!
违章建筑
可能知道属于全体业主?这法律人士解释的真不法律!买个二手的东西不便宜谁要!买二手的东西本来就是图便宜,不要一有事就有法律人士出来解释,解释也请专业一点!还有,你觉得买家知道是属于全体业主,请举证!谁提出,谁举证!这个法律原则不能不遵守吧!
物业做的坏事多了去,比如拉小区公用电给人私用,在小区用公用电装电动车充电桩创收,钱进自己腰包等等。。一个小区上千户,每户每月多摊2度电,反正这些业主也发现不了。。
物业在国外有没有,反正国内的物业很多乱象
犯错了成本太低了
想钱想疯了[呲牙笑]
真是啥鸟都有
把物业的人卖去缅北。
被扛狼扛走了
恐龙抗狼[吃瓜]
你没k
那摊主要是跟物业没沾亲带故就怪了。
物业这种东西本来就不应该存在
这个恐龙可能是老年人特别是老年痴呆患者找到回家路的唯一标志,这个物业太特么可恶了……
中国物业就是想方设法各种刮地皮占业主便宜
恐龙扛狼去了
我想知道这只恐龙当初是谁买的,物业买的还是开发商买的?花的是谁的钱?开发商或物业自有资金购买?还是用业主物业费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