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黄市监处罚〔2024〕2166号:当事人于2024年3月30日对委托对象的隧道窑废气排放口(DA003)排气筒做采样比对监测,两名采样员在当天11时17分至15时47分期间均未在采样平台作业,却在于2024年4月8日为其出具的编号为24HJ032920之《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中的原始烟尘检测数据报告显示:2024年3月30日烟尘共有5次检测,时间分别为10:42、11:31、12:23、13:13、14:02。采样员在采样检测期间长时间离开采样平台且未更换滤片,却在该时段出具了相应的原始烟尘检测数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