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李明(化名),诉称被告张伟(化名)于2020年5月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当场出具了亲笔签名的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李明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张伟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李明仅能提供借据作为证据,无法提供转账凭证或其他直接证明款项交付的证据。
被告抗辩
被告张伟在庭审中辩称,虽然借据确系其本人出具,但双方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张伟声称,该借据是在受到李明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实际并未收到任何借款。同时,张伟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法院审理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法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法院认为,借据作为民间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转账凭证等直接交付证据,但借据本身已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且由被告亲笔签名确认,足以初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经济能力、借贷原因等因素,并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内容清晰、形式完备,且原告对借款过程进行了合理陈述,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借据的真实性,也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
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伟应向原告李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同时指出,虽然转账凭证等直接交付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并非唯一证据。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借据等间接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借贷关系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