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是甘肃某小学的学生,2023年12月26日中午,学生张某与钱某将小丽的试卷扔到学校厕所。次日早上8时许,小丽的父亲窦某得知此事后,来到学校找另外两名学生的家长,要求对方为女儿购买新的试卷。然而,在与张某的舅舅李某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窦某情绪激动,从其驾驶的轿车中取出一把刀,在学校门口持刀刺伤了李某的颈部、肩膀和腰部,导致李某失血休克。案发后,窦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李某被送医救治,共住院治疗19天,医疗费由窦某承担。经司法鉴定,李某左颈前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肢体两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手功能丧失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窦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
裁判理由法院审理认为,窦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窦某携带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提出窦某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窦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犯罪行为已既遂,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认定要件。
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对于案件发生并无明显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考虑到,窦某离异,是其女儿的直接抚养人,且系初犯、偶犯,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但窦某并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庭审中表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因此对窦某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窦某案发后全额支付被害人李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对窦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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