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案例:购买的家具甲醛超标,在小区群发布是“毒板”,侵权吗?
基本案情:
邓某杰通过销售方邓某梅联系在某家居有限公司处订购了该公司生产的定制家具在家具安装完毕后,邓某杰,支付了部分款项,后邓某杰以甲醛超标为由,没有向邓某梅支付尾款,后邓某杰委托检测公司对书房柜子内空气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论甲醛超标,应邓某梅的要求,邓某杰将检测报告发给了邓某梅,邓某梅同意转发给公司,但公司对此未作答复。后邓某杰及亲友到邓某梅建材店,找其并要其向家居公司反映,邓某梅认为与他无关,要求邓某杰及亲友别到店里喊,遂报警,后经民警劝说邓某杰及亲友离开了该。后邓某梅发现邓某杰在业主维权群(418人)、邓氏家族群(343人)、邓氏正能量传播群(196人)三个微信群中发布了文字,即“做全屋定制的坑你们不要踩了,害人不浅”、“…请大家转发别再象(像)我—样来踩这家店的坑”,配发了九宫格图片—张,笫—张图片是邓某梅店现在经营场所的照片,邓某杰在此图片上标注:毒家具原(注:源)头;第二张图片是板材图片。邓某杰在此图片上标注:家都是“毒”板,……用的好材料居然全是毒。后家居公司以及邓某梅将邓某杰诉至法院,请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邓某杰停止对家居公司、邓某梅的侵害,并赔礼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双方观点:
邓某杰认为:邓某杰全家人入住新房以后,因长期吸入甲醛含量超标的空气,导致身体出现甲醛中毒症状而就医治疗,在多次维权未果的情况下,将检测报告、家人就医等照片在主维权群、邓氏正能量传播群发布,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诉求合理,没有编造事实、没有造谣诬蔑、没有造成名誉损失。
家居公司、邓某梅认为:(1)邓某杰三番五次到邓某梅经营的建材材店店内干扰营业,严重妨碍了生产、生活。(2)邓某杰在微信等社交媒体上污蔑、造谣品牌的行为给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严重侵害原告方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邓某杰提交的检测报告,只能证明是柜子内的空气甲醛含量超标,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造成甲醛含量超标的原因是家居公司生产的家具造成的情况下,遂对外发布家居公司生产的家具是“毒家具”、“毒板”,这必然会导致公众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口碑等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影响,其信誉度降低,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邓某杰应当停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