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它的最主要的任务在于【证明】,公证不是解决争议,更不是对争议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而仅仅是从法律上向人们宣示:某种法律行为真实合法、没有损害国家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为以后该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时提供一个双方当事人都予承认的证据。
学术界通常观点认为:公证书具有证据上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三个方面:
一、证据上的效力
经过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均具有最高的证 据效力,亦即公证文书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它和审判机关对追索金钱财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律上的效力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法人、公民个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须经公证证明,再经外事机关或外国的驻华使馆、领事馆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多语信息中心(出海资讯简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