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所遭遇的这一切,是有人精心编织的一个局”,张迈月说。
送25万元购车款埋下隐患
事情要从李本汉控股的桂林市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瀚浩公司”),与张迈月控股的桂林市五福夕阳公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五福公司”)的合作开始讲起。
2009年,五福公司与瀚浩公司合作,以瀚浩公司的名义开发桂林市一地产项目(下称“桂林项目”,该项目分南北两个组团,北组团由政府开发,两个组团定价一致)。
按照协议约定,项目的利润分配比例为瀚浩公司75%,五福公司25%。
2012年,该项目建设销售完毕。
2013年期间,时任桂林市物价局局长刘红光找到张迈月,想让开发桂林项目的瀚浩公司赞助25万元,为物价局新成立的一个科室购置一辆办公用车。
对此,张迈月作不了主,且双方有协议,自己与瀚浩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只获取项目固定回报,项目公司需要送礼、公关等费用,均由瀚浩公司支出,与自己公司无关。
为此,张迈月向瀚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本汉汇报此事。
李同意后,并以瀚浩公司的名义,向张迈月个人账户转入25万元。
随后,张迈月将25万元现金分两次送给了刘红光。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合作的桂林项目,在2012年销售完毕,但直到2017年,张迈月都没有获得该项目的分红,且经多次商讨,均无果。
在无奈之下,张迈月于2017年初,将瀚浩公司起诉至法院。
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于2017年4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五福公司与瀚浩公司达成协议,由瀚浩公司向五福公司支付800万元现金和价值448万多元的房产作为张迈月应得的项目分红。
2018年10月30日,因涉及10宗贿案,刘红光案发。
同年11月10日,张迈月因涉嫌向刘红光行贿,被桂林市叠彩区J委采取留置措施。同期被留置的,还有瀚浩公司的李本汉。
期间,张迈月如实陈述了以瀚浩公司的名义,向刘红光送过25万元,用于为其单位购置办公车辆一事,该款项目被J委认定为行贿款。
但随后发生的事情超出了张迈月的认知。
“时任叠彩区J委副书记张维,让我承认送给刘红光的25万元为行贿款,并由此推导出项目取得的5000万元利润为非法所得,由此,我名下占比25%的股份分红1250万元,也系非法所得,要我退赃,才能放我出来”,张迈月说。
实际上,一个地产项目的成功开发,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申报规划要点、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拿地等等多个流程,所有的开发流程均合法合规,即便是给物价局赞助了25万元涉嫌行贿,那也不能因为这一行为,将整个项目的利润界定为非法所得吧?张迈月说。
更引人深思的是,后来,在刘红光受贿案中,行贿单位或个人共有10家,行贿金额从2万至65多万元不等,结果其他9家公司的当事人,均没有被被追究刑责,包括被定性为单位行贿罪的瀚浩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本汉,也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唯有张迈月被判刑一年。
值得指出的是,在张迈月行贿的刑事判决书中,也没有退赔责任,何来的“退赃”一说?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在被叠彩区J委留置期间,张维向张迈月提出了几个重获自由的条件:
撤回在桂林中院的诉讼,放弃另一项目与瀚浩公司1.97亿元纠纷的索赔,并以该项目所持全部的20%股份,抵偿桂林项目“非法所得”的“退赃款”。
张维的说法,曾一度被张迈月所抵制,认为这种抵偿不合理,完全不对价。
张迈月表示,这里的“另一项目”,指的是自己名下桂林迈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迈月公司”)与瀚浩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合作开发的临桂县岭上村农民安置房项目(下称“临桂项目”)。
此协议签订之前,迈月公司已经办妥项目开发所有前期手续。按照协议规定,利润分配比例为瀚浩公司分80%,迈月公司20%。
该协议签订了具体的约束条款:项目财务专户专账管理,双方共同监督,所有财务需经双方签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如违反协议,违约方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损失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
然而,瀚浩公司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隐瞒账目,一毛钱都不让迈月公司知道,还背着迈月公司,私自与桂林彰泰集团(下称“彰泰集团”)签了股权转让协议。
为此,迈月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将瀚浩公司和彰泰集团起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共计1.97多亿元。
张迈月表示,看似一切正常的民事纠纷行为,然而,随着刘红光的案发,彰泰集团的参与,事情却走向了另一个方向。
张迈月回忆道:“2018年11月10日,我被人从家中带走后,张维让我写悔过书,让出临桂项目的股权,说是抵偿桂林项目的‘非法所得’。我说都是法院判决和调解的,他说他可以把民事案推翻。。”
张迈月没有屈服。
同期被叠彩区J委留置的,还有涉及向刘红光行贿案的瀚浩公司法人代表李本汉。
和张迈月待遇不同,在隔壁留置的李本汉更像是出差:可以打电话、开股东会、接待客人、到食堂吃饭、老婆来帮洗衣服等等。
令人费解的是,作为涉嫌单位行贿罪的单位法人,李本汉却未受到任何处理,很快被释放。
2019年1月初,桂林市J委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梁富仁,称由于张维办案需要,要求迈月公司的另一股东梁富仁,将迈月公司(与刘红光受贿案无关的公司)的公章送到叠彩区J委办案地桃花江宾馆。
但张维收到公章后,叠彩区J委未出具任何手续(后迈月公司多次讨要,至今未归还)。
此后,张维跟张迈月说,如果不认桂林项目1250万元为非法所得,你就出不去了,只有认了,将临桂项目20%的股权抵偿为这笔退赃款,就可以出去了。
张迈月迫于无奈,为了尽快获得自由,只得认了。
但她同时也表示,自己不能将临桂项目价值1个多亿20%股权,来抵偿这笔“退款”,同意在临桂项目的收益中,提取1250万作为退款,且该项收益已经进入诉讼程序,2018年下半年桂林市中院就已经开始就临桂项目的收益进行利润核算,当时主张的近亿收益基本已经锁定,足以覆盖退款,尚有8000万元的富余。
此次谈话之后,张迈月又被张维要求抄写多个已经打印好,或手写的材料并签字。
2019年2月15日,张迈月被叠彩区检察院批捕。
移送检察院后,张迈月在随后的几个月内,从未允许见过律师。但张维却在这段时间,经常到看守所,让张迈月抄写由其提供的多份文件材料,并重签经过其修改的一些询问笔录。
2019年2月18日,张维来到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内,对张迈月说,“你就好好配合法院,今天弄完,你就可以回家,不许乱说话。”
几分钟后,桂林中院法官梁某弟和邢某兵走进询问室,问话后,要求张迈月在一份笔录上签字。其间,张维和另一名纪J委人员全程在场看着张迈月。
张迈月老花眼,看不清字,请求带眼镜看清笔录上的字,但遭到拒绝。
2019年7月23日,叠彩区J委一金姓工作人员来到关押张迈月的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要求她做笔录,笔录内容完全按照金姓工作人员要求填写。
之后,一位金姓工作人员还要求她写了一份1250万元的“退款”计划,并用张迈月另外两个公司的股权做担保。金某还要求张迈月写一份保证书:出去后不准和案子有关的人接触,不准和媒体接触,管好爱人。
形成退赃认定的两份关键证据自相矛盾
2019年7月26日,张迈月获取保候审。
走出看守所后的第二天,律师给张迈月拿来了几份材料。其中,包括盖有迈月公司公章、有自己签名的《撤诉申请书》和《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两份文件的签署时间为2019年1月12日。
张迈月说,此两份文件意味着,迈月公司将彻底放弃与瀚浩公司合作的临桂项目的过亿收益和数千万元的违约金赔偿,也就认可了迈月公司将在临桂项目20%的股权转让给了瀚浩公司和彰泰集团;瀚浩公司及法人李本汉,作为单位行贿案的当事人,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和经济损失,反而获得了过亿的经济利益;张维这么做的没有法律依据,其目的又是什么?
正是基于上述声明,桂林中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裁定称:因2019年1月12日迈月公司提出撤诉请求,准许迈月公司撤回起诉。
经张迈月仔细回忆,在叠彩区J委留置期间,自己从未曾签署过这些文件或声明。
实际上,早在2018年11月15日,张迈月在被采取留置措施5天后,就写了一份授权书,将迈月公司与瀚浩公司纠纷案全权委托授权给丈夫梁富仁处理。该委托书,由J委工作人员在当天晚上送达梁富仁。
也因此,在桂林中院作出裁定准许迈月公司撤诉之前,作为迈月公司与瀚浩公司股权纠纷案的全权委托人,梁富仁也在该裁定下达之前,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了“不同意撤诉的报告”。
为此,张迈月于2019年8月6日,再次就瀚浩公司合同违约,向桂林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包括判令瀚浩公司向迈月公司支付合作利益1.26亿元、支付违约金2600余万元等多项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3日,桂林中院作出(2019)桂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以“迈月公司已出具《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撤诉申请书》为由,驳回迈月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在本次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张迈月本人当庭提出,自己从未签署过《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撤诉申请书》,对两份文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调取留置期间签署文件的视频录像,以及对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
张迈月提出的合理申请,均未被桂林中院采信。
值得指出的是,在56号判决书中,桂林中院对本案关键的《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撤诉申请书》两份证据,为了证明张迈月签署两份文件的合理性,也同时记载了自相矛盾的证据。
56号判决书的第34页,载明:“2019年1月13日;张迈月手写件二内容”。
该判决书的第42页,载明:“2019年1月12日,迈月公司出具‘两份文件’”,并“由J委工作人员送至本院”。
该判决书的第46页,又载明:“从张迈月被留置时形成的多份手写件可看出,张迈月有意思表达的自由,《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系张迈月反复思考再三作出,先有手写件,再逐步完善内容,最后在桂林市叠彩区J委提供打印条件所形成。”
在56号判决书中,载明的事实是先有打印内容提交到法院,后才有手写内容,但判决书中,却载明:“先有手写件……后提供打印条件形成”。
张迈月说,由此可见,《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撤诉申请书》两份证据不足采信。
此外,在2019年7月下旬,在张迈月取保候审前几天,叠彩区J委一金姓工作人员来到关押她的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要求她写了一份1250万元的“退赃退款”计划,并用其名下另外两家公司的股权做担保。
张迈月回忆,这是自己取保候审前最后签署的一份文件,自己记得很清楚相应的退款计划,自2019年10月底起还款100万元,后面会陆续退还所有1250万元资金。
在这份退款计划中,根本就没有用临桂项目抵偿“退款”的内容,张迈月说,因为自己名下的億品文化园项目,每月的收益加上其他公司收益,完全可以逐月、按计划退款,而不会将自己价值一个多亿的项目,拿去抵偿所谓的1250万元的“退款”。
张迈月表示,为什么在法院的证据调查中,没有调取这份关键证据,还是张维故意隐瞒?
广西高院曾认定退赃股权与单位行贿案无关
桂林中院(2019)桂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后,迈月公司不服,随后向广西高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3日,广西高院作出(2020)桂民终1793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审理认为,本案中迈月公司出具的《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是迈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迈月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作出。张迈月在身处特定环境、人身自由被限制、身体和心理均承受巨大压力情形下,作出放弃重大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迈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张迈月涉嫌单位行贿被采取留置措施,但并无证据证明本案民事诉讼与张迈月涉嫌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有关联,张迈月放弃与被调查的刑事犯罪无关的《合作开发临桂县岭上村农民安置房项目协议书》上的重大民事权利,明显与常理不符。
其次,在张迈月代表迈月公司作出《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前,迈月公司已于 2018年5月15日提起与本案属同一事实的(2018)桂 03 民初49号案件诉讼,请求瀚浩公司支付合作利润损失和违约金,瀚浩公司亦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张迈月 2014 年6 月 13 日出具的《承诺》有效并按《承诺》约定支付固定收益。迈月公司在已经预见可以获得合作项目相应利益的情形下,放弃合作利益不符合交易习惯。而张迈月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即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张迈月在被留置期间代表迈月公司作出放弃重大民事权利的行为,与其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前的诉讼和被取保候审后第一时间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形成鲜明对比,表明《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并非迈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迈月公司作出《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时既没有与瀚浩公司或彰泰公司进行协商,也没有将《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送达给承诺对象即合同相对方瀚浩公司,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持有《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的原件。在双方合作关系恶化进入诉讼、没有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迈月公司单方放弃合作利益不合常理。
第四,迈月公司的股东、现任迈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迈月的丈夫梁富仁在得知(2018)桂 03 民初 49 号案件撤诉的情况后,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反对,迈月公司在该案件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未提交撤诉申请。上述事实可印证《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亦非迈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判决依据《放弃权利的声明和承诺》,认定迈月公司放弃了全部合作利益和权利,对迈月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提出的支付合作利益、支付工程发包利益、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彰泰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讼请求未进行全面审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广西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裁定:一、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 03 民初 1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时,备受质疑的“新证据”成了判案关键依据
2021年10月18日,桂林市中院就迈月公司诉瀚浩公司、彰泰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进行重审后作出(2021)桂03民初56号裁定,驳回了迈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迈月说,作出驳回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两份所谓的“新证据”。
一份是,张迈月写给梁富仁的字条,内容为:“梁富仁:我放弃对瀚浩公司在中院的诉讼,是为了更快的挽回在另案项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请你不要有其他的意见,这是我真实意愿的表示”。落款处有张迈月的签字和手印,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
另一份是张迈月《撤诉声明》的手写件,内容为:“我叫张迈月,我是桂林迈月公司的法人,我是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放弃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瀚浩公司的诉讼是我真实的意愿,目的是为了挽回我和李本汉在另案项目给G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撤诉决定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他股东的意见不影响我对这个问题的决定。特此声明”。落款为桂林迈月公司法人张迈月,并摁有手印,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
对于上述证据,张迈月表示均系伪证。迈月公司的另一股东梁富仁也表示,从未见到或收到过上述两份文件。
张迈月称,上述两份证据系倒签形成,形成的时间在2019年的3、4月份,为了掩盖这两份伪证,在桂林中院重审此案时,曾以国家机密为借口,没有允许当事人出席庭审,没有同意律师庭前查阅、也没有同意庭后复印两份新证据给当事人进行核对,故导致对两份伪证的形成过程、以及真实性无法进行质证,没有摊在阳光下,何来公正性?
直到拿到判决书后,张迈月才发现上述证据的问题。
张迈月清楚地记得,在抄写这两份由张维提供的文件时,自己曾问过张维,为什么要把时间倒签一个多月前的2月18日?张维说,不要问那么多,叫你抄写就抄!
随后,迈月公司又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2020年4月11日,广西高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迈月公司的代理律师,就桂林中院重审时出现的两份“新证据”,书面提出质证要求,申请调取2019年2月18日签署文件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值得指出的是,广西高院对此两份关键性“新证据”的质证申请,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2022年5月7日,广西高院作出(2021)桂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迈月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迈月公司不服,又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
2022年12月28日,广西高院作出(2022)桂民申652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迈月公司的再审申请。
张迈月表示,尽管维权的道路如此艰辛,但公司及自己仍然没有放弃,将收集新的证据,多渠道进行反映,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上下通天 集体坑她呗
牛逼,都说资本牛逼来看看这资本算条毛
太正常了,通过诉讼抢劫来钱最快了!
现在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真的是如此的艰难?或者是你一面之词?
简单说就是送礼25万被人抓到把柄,对方通过退赃的名义敲诈1.26亿。
巧取豪夺他们在行
证据就是人家给你提供好的
这块肉要吃[得瑟][得瑟][得瑟][得瑟][得瑟][得瑟]
就想知道哪个啥张维有处理吗
哪位大佬说下明白,我看的头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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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广西发展不起来,都是一些什么人
有个词叫 巧取豪夺
都是钱的错!
感同身受
做好套让她去钻,进去就套牢
这事要是真的 黑社会算个屁。。。
所以有钱的都出去了,在狼面前就是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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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穷越黑越黑越穷
明明可以靠抢,非要弄个诉讼,一手烂牌打的真好[鼓掌][鼓掌][鼓掌]
大家都知道财富没有比抢来得快。
过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