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让座本是一种美德,每当有老人、孕妇、抱小孩儿的朋友上车时,往往都会有人主动站起来,把自己的座位让出来。近年来,时不时就爆出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的时候“发飙”,指责或怒斥年轻人不主动让座、让座慢,甚至还动手打人,舆论也因此掀起了一波一波的热议。
案例回顾
前段时间的一次早高峰上班途中,小吴如往常一样登上了公交车。当他上去的时候,车上已经略显拥挤,赶巧小吴很快拥有了一个座位,小伙子自然而然的就坐了上去。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小吴在公交车上习惯性的昏昏欲睡,突然耳边传来一声严厉的质问:“你为什么不给我让座?”小吴迷迷瞪瞪的抬头一看,一位六七十岁左右的老大爷正站在自己的座位旁边,很生气的看着自己。显然,小吴懵了,面对老人的指责他没有第一时间乖乖让座而是与老人发生了争执。小小的空间里,吵闹声格外引人注意,顿时所有人的目光都汇集在了两人之间。有人指责年轻小伙不给老人让座,有人指责老人年纪并不算特别大,没必要如此较劲。
本身对小吴没让座已经感觉很生气的大爷,听到小吴还嘴,瞬间怒不可遏,冲动之下做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他竟然抬手扇了小吴四个耳光。可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扇完之后老人就栽倒在地,引来车上众人的一片惊呼,小吴对于自己被打原本很生气,但是见到老人倒地自己也懵了。感觉到不对的司机急忙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但为时已晚当救护车赶来的时候,老人已经猝然离世。
事后,家属认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如果不与小伙子发生争执,就不会猝然离世,因此小伙子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随即老人的亲属将小伙子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律师点评
律师在接受小吴的委托后表示,让座与否并不是义务,只是美德。案件中小吴没有给老人让座,充其量有违社会美德,但老人愤怒之下扇了小吴几个耳光,让事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法律问题。老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动手扇小吴巴掌,无疑是侵犯了小吴的人格权与健康权。虽然不至于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地步,但如果小吴当场报警,很可能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每个公民都有人格权、健康权。人格权即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家属将小吴诉上法庭索赔50万元,该笔费用应建立在,小吴有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才应承担该责任,如果小吴没有侵权行为,自然也谈不上赔偿。因此,律师认为,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依旧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冒着风险与人争吵,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最终,法院会认定小吴无需担责,驳回家属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