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025年2月13日,B市L区人民法院对X公安8名涉案人员涉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进行公开审理。
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7月7日至7月19日,张某、邢某、王某、吴某等8人查办“5.25”专案期间,为获取暴某瑞、暴某涛、暴某瑞等人有罪供述时采取了手摇电话机、电警棍电击、镐柄、PVC管击打、皮带抽打、吊笼子、扇耳光与拳打脚踢,刑讯逼供除造成暴某瑞死亡外,还造成暴某涛左侧第六根、第七根肋骨骨折,并认定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被控刑讯逼供罪者在不同程度上对侦查极端供述的刑讯逼供行为翻供。
2025年2月14日将近24点,为期两天的审理结束。法官宣告休庭,择期宣判。
二、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如警察、警察官、法官、纪检、监察等)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获取口供或者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关键构成要件
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1)包括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侵害对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应作扩大解释,包括那些有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制人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又如,警察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其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3.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违法手段,仍故意使用暴力逼供。
4.行为方式: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1)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实施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2)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类似于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注意:即使被逼供的人最终被证明有罪,司法工作人员仍可能构成本罪,因为法律禁止以非法手段取证。
(三)刑讯逼供的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因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审判实务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只有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才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证据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国家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受害人可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机关提起国家赔偿。
三、为什么法律严禁刑讯逼供?
1.保障人权:任何人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2.防止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容易导致虚假口供,造成错判(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历史教训)
3.维护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职责是依法办案,而非滥用权利。
四、如何防范和维权?
1.对公民的建议
1.1 若遭遇刑讯逼供,尽量保留证据(如伤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
1.2 及时向驻所检察官、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司法机关举报;
1.3 联系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对司法人员的警示
2.1 依法文明办案,使用合法手段取证;
2.2 牢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五、结语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人权,更会破坏司法公信力。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暴力取证都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遇到侵权行为时勇敢维权,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