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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跨市、跨区是常态,因此就有了项目地和企业所在地都需要纳税的情况,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就有企业意疑问了,跨市的建筑项目,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吗?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回复了!
问题:“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月度工程额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税务回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
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超出当月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公告》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跨市项目,需要预缴吗?
答案是肯定的,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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