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王”这个说法最早出自于清代《笑林广记》,原文:奸夫闻亲夫归,急欲潜遁,妇令其静卧在床。夫至问道:“床上何人?”妻答云:“快莫作声,隔壁王大爷,被老娘打出来,权避在此。”夫大笑云:“这个死老乌龟,老婆也值得这么害怕。”
大意是:奸夫听到情人的丈夫回来,着急逃跑,淫妇让奸夫安静地躺在床上,过了一会,丈夫过来问道:床上是什么人?其妻子回答:快别说话,是隔壁家的王大爷,被他的老婆打了出来,暂时在咱家床上躲一躲。其丈夫笑着说:你这个死老乌龟,老婆也值得你这么怕!
隔壁老王说的就是偷情者,在当下来说,偷情并不是什么大事,法律并未对此做刚性制裁措施,只以道德进行约束,但在古代,情形却恰巧相反,我们通过明朝两桩案例,了解一下。
第一桩,发生在正德年间山东某县
城西有个豆腐坊,掌柜的叫林代,二十六七岁年纪,妻子姓胡,名绣鸾,夫妻俩生有一子,年七岁,跟着祖父祖母住在城外老宅。
林代手艺很好,做人实诚,城里城外大户人家都喜欢吃他做的豆腐,一年下来除却房租,也能赚不少,一家人丰衣足食,日子过得舒服。
每日吃过早饭,辰时二刻林代出门,给城内那些酒楼、饭馆、富人家送豆腐,这些地方都是常年预定的,春夏秋冬都是如此。
做豆腐是个辛苦活儿,要起得很早,所以丈夫走后,绣鸾就关上大门,回屋睡个回笼觉,直到临近午时才起来,忙活别的。
林代送完货不会回家,而是去城外陪父母和儿子吃午饭,饭后回豆腐坊,休息休息就开始为明天做准备,日复一日,基本都是如此。
城北有个“刘记”粮铺,掌柜的叫刘阶,铺子售卖的黄豆,粒儿大饱满,林代一直用他家的。
因刘阶经常给豆腐坊送黄豆,一来二去竟和绣鸾勾搭在一起。
林代每天的行程很固定,这给刘阶和绣鸾提供了方便,趁着他上午不在,刘阶就偷偷去豆腐坊,与绣鸾偷情。
豆腐坊位于城西偏僻处,宅子相对隐蔽,所以二人私会了两年之久,也未被其他人发现。
有道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正德七年八月的一天,林代给九家大户送完,准备去那几家酒楼时,骡子突然受惊,将半车豆腐扣在路边。
酒楼一般都是晚饭时用,林代赶紧找了个熟人,请他去酒楼说明情况,自己则赶紧回家,将那两缸磨出来的豆浆少开点卤水,希望晚饭时能来得及送过去。
回到家门口大概不到巳时,林代知道此时妻子在睡觉,他不忍心打扰,就将骡子拴在门口,从矮墙处翻进院里。
不想走到屋门口,竟听到里面传出男女欢爱之声,林代虽是老实人,可妻子给自己戴了顶大绿帽子,这怎么能忍得了,他去墙边抄起一把柴刀,踢门闯进去。
老实人发火是很恐怖的,看到床上那番光景,林代怒气冲天,毫不犹豫冲上去,将刘阶和绣鸾当场砍死。
等冷静下来后,林代害怕了,他叫来街坊邻居看着现场,而后拿着柴刀去县衙投案自首。
知县了解情况后,案大明律宣判林代无罪,卷宗上交后,刑部给出的复议也是如此,案子就这样了结了,林代不承担责任,刘阶和胡绣鸾算是白死了。
第二桩发生在万历十七年的汝宁府
府城有个从事药材生意的货商,名叫顾申,原配生下一女后就过世了,二十五岁这年,娶了何裁缝的女儿玉莲为继室。
顾申的父母都尚在,与其弟顾宏住在一起,女儿跟着祖父祖母习惯了,平时也住在叔叔那里,城南集市旁有所小宅,顾申与妻子玉莲单独居住。
城内有个布商名叫李非,一次去庐州走商,恰好碰到在当地收药的顾申,二人一见如故,结为朋友,经常相互走动。
人说“朋友妻不可欺”,但李非却是“朋友妻不客气”,再加上这个玉莲骨子里放荡,这二人背着顾申厮混在一起。
有一次,顾申去南阳收货,弟媳妇王氏来找嫂子玉莲讨要鞋样子,竟见到李非从大哥家出来,她回去后就告诉了丈夫顾宏。
待大哥回来后,顾宏就将此事说了,顾申比较自负,认为李非乃是正人君子,玉莲也是个贞洁女子,他们断不会做出格之事。
顾申回家后,侧面问过妻子,玉莲没有隐瞒,说李非是受他妻子所托,来找自己拿个绣花样子,仅此而已,顾申信任妻子,就没有多想。
半年后,顾申去许昌收债,由于事情顺利,早回来了一天,正好撞见李非与妻子通奸,顾申火冒三丈,拿起菜刀就砍。
玉莲被砍伤小臂,李非则赤着身子跳窗而逃,这一幕,被周围邻居看在眼里。
一顶大绿帽子扣在头上,这让顾申恼羞成怒,他叫来顾宏和几个堂兄弟,追到李家,将李非堵在院儿里。
李非跪在顾申面前不停道歉,这时候,看热闹的人已经围了一堆,李非越道歉,顾申越气愤,他抄起棍子一顿乱打,李非送了性命。
出了人命案子,衙门自然要审理,李家人状告顾申蓄意杀人,顾家则告李非与何玉莲通奸。
推官将何玉莲抓来审问,大刑之下,玉莲承认与李非偷情,并将事发情况一一诉说。
虽说李非与何玉莲通奸之事确凿,但顾申之举不符合杀奸罪的条件,故而被判杖责一百,徒两年;何玉莲不守妇道,也被判杖责一百,而且是去衣行刑。
当时人们道德观念很重,对通奸深恶痛绝,于是差役在行刑时把握了分寸,杖责顾申时声音很大,皮肉也被打开,但并无内伤,敷药休养就可痊愈;杖责何玉莲时,手上加了重量,以致何玉莲在行刑不久,便去世了。
【总结】
同样是妻子与人通奸,却为了判罚不同,这主要是杀奸有几条规定非常严谨。
我们想看一下明朝对杀奸的规定:《明会典律例九杀死奸夫》载:“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通过明律规定不难看出,杀奸不担负责任,需要有三点:
第一、妻子确实与人通奸,也就是说,必须有通奸事实;
第二、捉奸在床;
这两点其实可以归为一点,最重要的第三点:即登时杀死,也就是当场杀死。
这样一分析就明白了,为什么林代无罪,顾申却获刑。
【写在最后】
在我国古代的大部分时期,对出轨是零容忍的,态度也基本上是杀无赦。
《史记·始皇本纪》载曰:“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秦律中,对于通奸行为的惩罚是处以极刑,而且秦律还规定,对此行为,如不告官,私自处理如杀之也无罪。
汉朝在诸多方面都是延续秦制,通奸依然是重罪,触犯必死。
唐宋相对宽松一些,但对待当场杀死奸夫淫妇的,大多也是无罪处理。
到了元朝,规定非常严苛,若丈夫没有当场杀死奸夫淫妇,是要受到惩罚的。
明清虽做了相关修改,但大体与元朝一致,对通奸者也是零容忍。
到了民国,虽然封建帝制结束,但是对于通奸罪的惩罚依然很重。在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中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在1928年和1936年,法律又对通奸罪进行了修订,无非是惩罚的年限逐步降低,从原来的4年有期徒刑和拘役逐次降为2年和1年。
到了现在,这种事情怎样规定,就算我不说,大家也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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