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案例:木制品厂被行政处罚,法院:处罚对象错误,撤销
基本案情
2013年,某某木制品厂经营者刘某胜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某村组的集体土地建设彩钢房。2023年12月,市自然资源局对此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某某木制品厂退还非法占用的299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建筑,并处以罚款5980元。某某木制品厂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某某木制品厂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错误,因为某某木制品厂成立于2018年,而彩钢房建设于2013年,当时某某木制品厂尚未成立。 市自然资源局认为,某某木制品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彩钢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判决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
某某木制品厂在2013年时尚未成立,而市自然资源局却认定某某木制品厂在此时违法占地,主要证据不足,处罚对象错误。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勘验笔录未有某某木制品厂相关人员签名,且未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也未举证通知某某木制品厂勘验现场的情况,因此该勘验笔录不符合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市自然资源局规划测绘部门认定案涉地块不符合东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被诉处罚决定却认定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规划,并作出没收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温馨提示
企业和个人在建设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地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因此,企业和个人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