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案例:受让他人的宅基地建的房被强拆,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县自规局向马某同村村民梁某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1年7月,马某夫妇和梁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批准用地以18万元的价款一次性转让给马某。梁某在案涉土地上开始建房,后马某接手继续建盖。2021年底,街道办经初步排查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2022年马某的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于是将街道办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马某认为:案涉房屋属于自己建盖(其提出地基系梁某建设,地基以上部分属于自己建盖),被告没有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不明不白拆除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街道办认为:(1)马某不具备原告资格。本案被拆除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梁某,用地主体也是梁某,并非本案原告马某;(2)马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裁判结果: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从马某提供的证据来看,能够证实其实际投资参与了建房,故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马某具备原告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本案将案涉房屋拆除没有作出拆除决定,而拆除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按照“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确定被诉行政机关。具体到本案,街道办在审理中明确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并且承认在拆除当日在家班子成员均在场,监督执行,维持秩序,报送的相关材料承诺对违法占耕地建房行为予以整改落实,拆除并恢复原状,故可以推定街道办在主观上有拆除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实施了拆除行为,故街道办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街道办作为县某府的派出机关,在实际拆除过程中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录音录像,以及在拆除前予以公告,行政程序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