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注意,定期给付的物业费,业主未缴付的这样就过时效了!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1-17 09:31:1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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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的高楼大厦和小区住宅中,物业管理公司为居民提供着各种必要的服务,而业主则需定期缴纳物业费以维持这种服务的正常运转。

然而,现实中时常出现业主未按时缴付物业费的情况,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面临时效的问题。

那么,定期给付的物业费,时效怎么算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定期给付的物业费应自每一期缴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也就是说,每一期物业费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如果超期,物业公司就不能诉讼要回了。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具有可分性,均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5日之前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郭某自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每月应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郭某自2015年5月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郭某交纳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

郭某称物业公司在2015年5月后从未向其催收过任何费用,物业公司关于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一、二审判决未查明物业公司是否向郭某催缴物业服务费的事实,而是以郭某自2015年5月起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其违约行为呈持续状态为由,认定物业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向郭某催缴物业服务费,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的2017年8月前的物业服务费应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物业公司主张的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应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郭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物业公司的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物业公司也可据此及时向业主提出履行请求,保障自身权益。

为了避免业主未缴付物业费过时效的情况发生,应当加强对物业费收缴的管理。

一方面,要及时向业主发送催缴通知,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催缴函、短信记录、邮件等,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积极主张了权利。

另一方面,如果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并在时效内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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