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桃城区胜诉案例:补偿安置协议技术处理后可以公开
案情简介
杜某等5人因发现村集体土地补偿款被非法侵占,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杜杜某等5人遂委托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维权,王律师主办该案件。为了解更多征地信息,王律师向区某府办公室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块土地补偿款相关信息。后区某府作出答复,公开了征收许可文件,但是对案涉地块的补偿协议及其项下补偿款发放及安置交付证明称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遂决定不予公开。后杜某等3人申请行政复议,区某府维持办公室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王律师遂将区某府及办公室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杜某等5人不服决定上诉。
双方观点
杜某等5人认为:(1)其申请的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2)区某府办公室应当征询第三方意见而未征询;(3)该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也需要让渡。
区某府办公室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区某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撤销区某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4)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本案中,杜某等人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协议项下补偿款发放及安置房交付证明。首先,该项信息涉及个人财产,具有私密性,公开该信息可能会侵害其他被征收人的隐私权,根据上述规定,区某府办公室应当征求其他被征收人的意见,但区某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征求其他被征收人的意见,便直接以该项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明显不当。其次,公开此类信息是实现公平征收的需要,因此该项信息的公开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个人隐私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让渡。最后,对补偿协议等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隐私内容,技术上也可以作出区分处理。综上,区某府办公室的答复明显不当,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