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最应关注点--股东穿透条款

会计考试课程 2024-09-13 14:50:41

所谓穿透,是指对股东或者股东控制下关联公司相互独立、相互隔离的穿透,从而让股东或者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中,有些老板会成立多个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搞风险隔离、逃避债务,因为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只对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条款方面,原公司法中规定了纵向穿透条款,而新公司法增加了横向穿透条款,对有限责任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做出了最具杀伤力的约束。

新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1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备注:此条原公司法也有规定,没有变化。主要针对股东责任的纵向穿透。

第二十三条第2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备注:此条为新公司法增加条款。主要针对股东责任的横向穿透。

第二十三条第3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备注:这条用来界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主要针对人格混同。

纵向穿透

什么是纵向穿透?看图:

所谓纵向穿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张某100%持股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20万,假设公司负债1000万,如果张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很有可能张某个人需要承担1000万的责任,这就是纵向穿透。

横向穿透

什么是横向穿透?看图:

所谓横向穿透,是指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对彼此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比如控股股东张某滥用股东的支配地位,把下面控制的A公司的钱借给了B公司,把B公司的资产低价卖给了A公司,C公司的钱借给了A公司。这些都是股东滥用股东支配地位的行为,那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就形成了横向穿透,一旦出现横向穿透,这三家公司将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下会进行横向穿透?

当公司和债权人出现债务纠纷,各关联公司间出现以下状况时,法院可能会援引横向穿透:

1、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允的利益输送,通过虚假交易,将利润转移到某一特定公司,或把亏损转移到其他公司以逃避债务。

2、资产转移,为了逃避单一公司的债务,将该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造成原公司无力偿债。

3、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独立的边界,表现为财务混同(财务随意调拨)、业务混同(无法区分各自的业务)、人员混同(高管交叉任职)、场地混同、资产归属不清等。

如何应对穿透制度?

对股东而言,想要避免被穿透,最重要的是保持公司人格独立,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财产独立,股东及投资的各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需要账目清楚、资金往来合理等;

2.人员独立,董监高尽量不要出现相互兼任;

3.决策独立,公司的各项决策依据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作出,避免出现股东直接操纵公司的经营管理;

4.场所独立,股东与公司经营场所尽量分开,避免混用同一场所等。

对债权人而言,当公司不能清偿其所欠债务时,需要找出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行为,进而利用穿透制度让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比如:

1.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金的频繁往来。

2.是否存在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3.是否存在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各公司之间财产无法区分。

4.是否存在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各公司之间利益不清等。

大股东或者实控人一手遮天,一套班子,做几家公司,几个公司来回倒腾的骚操作。这几个公司可能一个都跑不掉,对彼此的债务都要“连坐”,有限责任也会变成无限责任。

因此,企业一定要正正经经的做生意,踏踏实实的做事业、清清白白的做人。

千万要记住,要避免三个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

来源:财会工作室 朝财夕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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