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的房屋位于该村庄。2013年,因某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需要,苏某的宅基地被征收。2014年7月4日,苏某与镇某府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约定镇某府应返还苏某商住面积165平方米及商铺40平方米,并约定了交付安置房屋和商铺的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协议签订后,苏某的房屋被拆除,但至今镇某府未交付安置房屋及商铺。因此,苏某于2023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某府履行协议并支付过渡费。
双方观点:
苏某认为:根据2014年7月4日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镇某府应履行协议内容,向其交付商住面积和商铺。同时,苏某要求镇某府支付过渡费。
镇某府认为:苏某在安置期内申请重建宅基地并新建了房屋,根据协议约定,新建房屋将不予补偿安置。此外,2017年苏某新建的房屋又被征收,双方签订了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被告已向苏某交付了安置房并支付了过渡费、奖励、补偿费等。因此,被告认为不应同时履行两个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过渡费64800元。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苏某在新宅基地上再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导致案涉协议不能履行。本案中苏某在新宅基地上建房后,实际上变更了原有的《房屋安置协议》。2017年,因甘肃某某医药大学项目建设需要,双方签订了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已替代了原有的协议。镇某府已向苏某支付了拆迁补偿费、拆迁奖励及过渡费,符合“一户一宅,一宅一补”的基本原则,保障了苏某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涉案协议已不能履行,且由后一协议替代,苏某领取的过渡费应当返还给镇某府
温馨提示涉及拆迁和安置补偿的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避免发生违约行为。同时,在签订新协议时,应明确旧协议的效力及处理方式,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以便在签订协议时做出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