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案例:争吵后,回家路上心脏病发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要赔偿吗?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1-06 03:49:35
陕西案例:争吵后,回家路上心脏病发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要赔偿吗?基本案情

某晚马某一家人在家庭聚会后驾驶的车辆回家途中,遇到毕某驾驶的车辆快速倒车,险些与马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随即马某下车与毕某理论,毕某停车不让路并下车关上车门并恶狠狠的说:“我今天就不让,看你能把我怎么样,看今天谁能耗过谁。”马某只能下车步行,上前对毕某说:“小伙子,你太狂了!”于是二人吵了起来。最终,在亲属的劝说下将马某带离。在步行回家的路上马某即感到心脏非常难受,立即含服了随时携带的救心丸,刚近家门马某就倒在沙发上不省人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30分死亡,死因系心源性心梗。马某家属王荣华和马燕遂将马某诉自法院。

双方观点:

王荣华、马燕认为:虽然马某自身患有冠心病,但多年来一直保养得很好。毕某的行为导致马某情绪激动,是马某心脏病发作并最终离世的直接原因,因此毕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毕某认为:自己在倒车时并未与原告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且对马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毕某的言语没有不妥之处,因此毕某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驳回毕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酌定毕某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的5%即34874.30元。

裁判理由:

首先,毕某虽然对于马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当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能够从外貌上可以看出马某是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且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次,根据医院急诊病历记载,马某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且发病时间与双方发生争吵时间间隔较短。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十三五”规划教材《内科学》第九版内容,极度情绪变化、精神刺激可诱发原有心血管病发作,导致心脏骤停。据此可以确认毕某的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马某情绪激动、病情发作,与马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正常的争吵行为不会导致马某发生生命危险,且二人在此之前并不认识,毕某更不知晓马某患有冠心病。马某自知自己患冠心病的情况,应该避免情绪激动,在双方发生争执后,仍与毕某吵,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温馨提示:

在此,王律师要提醒大家,患有心脏病等慢性疾病的人应特别注意情绪管理,避免情绪激动,以免引发疾病发作。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行为不当导致年长者情绪激动或身体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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