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关注的律师职业责任险能否理赔,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案件比较复杂,我们同事在处理,具体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定。”;深圳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回应,“我们这边会由主任级别的领导去处理这件事,现在没有任何可以对外回复的事。”
可见,这个案件的后续影响力有多大,涉案的律师、保险公司、当地的律协,都已经被这个案件调动了起来。
诸多的律师评议此案文章,主要提出了两点异议,一是现有证据律师收到法院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未及时缴费而被裁定按撤诉处理,是否符合法院规定;二是判决律所赔偿147万多元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未经法院审理及裁判的原告起诉被告的劳动仲裁请求,是否合理合法。篇幅有限,本文仅限于第一个问题。
根据网传的,终审判决律所赔偿147万多元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572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盈科律师事务所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而案件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据此,认定律所在代理案件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杨某丧失了在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上述判决中所谓的“补缴诉讼费”,就是法院对杨某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决定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相应的诉讼费需要由原来的5元增加到10元。律所被判147万多元的赔偿责任,网友称之为,5元钱引发的百万元赔偿,而赔偿案的基础就是,这个法院的撤诉裁定是合法有效的。
可是,有网友提出,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按照补缴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间内缴费的,径行对案件进行撤诉处理,既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案例,更不符合当地法院向社会做出的公开承诺。
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1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有网友认为,诉讼过程中“简转普”或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涉及的补交诉讼费通知,只是上诉司法解释中的“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如果当事人逾期没有交纳的话,则法院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南山法院仅是第一次通知当事人应该预交诉讼费而没获得回应后,就直接按撤诉处理,而没有再次通知当事人预交,显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的裁决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民事裁定书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上显示本案受理时间是2019年4月23日,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必须于七日内即2019年4月30日前交纳诉讼费,而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交纳诉讼费的时间是2019年5月6日,且无任何缓减交诉讼费申请批准等合法手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最高法院认为,湖北中梁公司于2019年5月7日补交案件受理费402900元。虽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上显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0800元”,但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并不存在经通知后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情形,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有网友认为,根据上述案例可见,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也是没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补交诉讼费,法院也没有按照撤诉处理,而是再次通知其逾期补交了诉费,且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不存在经通知后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情形”。可见,诉讼中,按照法院规定期限补交诉讼费而未补交的,法院负有再次通知的责任,而不是径行按撤诉处理。
当地法院已经公开宣布劳动争议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了
有网友检索发现,2021年1月20日,深圳中院召开的《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新闻发布会上宣传,当地法院坚持“绿色通道”审理制度,自2006年开始,深圳法院对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宽(时效从宽)二不(不预交受理费、不预交执行费)三快(快立、快审、快执)”审理制度。此先进事迹,还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此外,有网友找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2014修订)》,其中第六条规定,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
据此,有网友认为,既然审案法院的上级法院已经公开宣布,当地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了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制度,即便法院通知了劳动争议补交诉讼费的通知,劳动者不予补缴,不也是符合法院向社会的公开承诺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吗?何来案件被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综合以上三点,有网友认为,法院仅是通知当事人限期补交诉讼费而未获补缴就径行按撤诉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大家说,网友的观点对不?烟语君也知道,对不按通知补交诉讼费直接裁定撤诉处理的,有很多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这是否意味着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就没法改变了呢?之前发生过一起案件,女律师开庭时间到了某法院门口,因为身赋二维码是黄码而被安检法警拒之门外,却又联系不到法官,案件被法院按照无理由拒不到庭而按撤诉处理。女律师悲怒交加,诉诸自媒体,迅速获得了十万+的点击量,后来案件法院决定撤销撤诉裁定,裁定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