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法院的副院长老王很是烦心,老婆叔叔家的表弟的儿子小李跟媳妇闹离婚,案件起诉到了自己法院。小李一天一趟往老王家里跑,每次都不空手。小李平日里也没少帮着老婆家里的忙,于是老王老婆已经被说服,下了死命令,要老王一定帮到底,不能得罪了这门亲戚。
可现在从上到下,天天大会小会的强调领导不能违规过问案件,要锻炼政法铁军的严管厚爱,“三个规定”的报告月月统计填报,不少会议都是自己亲自念的文件,可如今怎么好意思亲自下场过问案件?虽然平日里自己也有几个鞍前马后的亲密手下,可亲自下场打招呼,哪有不透风的墙?万一传出去,或是日后自己不在领导位置了,难保不是隐患。老王为了此事,甚是闹心。
一
离婚案件,无非就是想在存款、房子上多分点儿,债务少分点儿。小李结婚的房子是父母买的,装修钱则是女方掏的,房产证登记的却是小李夫妻的名字。
按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该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尽管规定如此,可打官司除了法律规定,还要有证据,时隔十几年,上哪找父母出资买房的证明呢?女方现在一口咬定房子是婚后夫妻买的,不承认是小李父母出的钱,要求平分房子。
为了争房子,老王为此没少给小李出主意,甚至出主意让父母出庭作证,还帮他介绍了个县里跟办案法官关系不错的律师。法庭调查结束后,律师告诉老王,他是尽力了,不过听主审法官小张调解时、开庭时及私下沟通的意思,房子要判为共同财产。
律师打完电话的当晚,小李就跑老王家里,东西提了一大堆,一把鼻涕一把泪恳求老王给小张打个招呼,房子那是自己全是父母的血汗钱呀。老王老婆也一直在旁边帮小李求情。
二
送走小李,老王犯了愁。根据现在改革的规定,副院长早就没了案件的审批权,像离婚这样的常见民事案件,法官断案基本自己做主。最近上面要求和考核办案的领导阅核制,最多是庭长审批案件结果,怎么也轮不到老王过问案件。老王心里七上八下。
第二天,老王先找来了小张所在庭的庭长老刘,一顿寒暄之后,试探性的问道,你们庭的案子现在阅核制搞得怎么样了,是走形式,还是你真正的对案件结果负责把关?
都是多年的自己人,老刘也直言不讳,庭里那么多案子,庭长哪有时间对每个案子都认真把关?只要不是法官提出有难点,或是闹得动静比较大的案件,或是你懂的案子,基本都是法官自己说算,庭长阅核不过是走个过场而已。
本来是询问案子的,结果成了老刘的诉苦会,老王连忙转移话题单刀直入,把小李离婚的案情不点名的询问老刘如何处理,故意将司法解释的规定说的很具体。老刘显然不知道老王指的是哪个案子,但比起老王已经不办案子多年,还是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不要看司法解释的规定,像这种离婚案件,就是看证据说话,看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房子购置时间,买房时如何约定的,司法解释又不能直接办案,还不是法官认定什么就是什么?
三
到底是不是直接找小张到招呼关照,老王在办公室寻思了一上午。找吧,万一小张不给面子,一口回绝了,这事传出去,岂不是自己很丢人;即使给面子,小张答应了,万一小张在卷子留个记录,将来案件出了问题岂不是是个麻烦?
左右为难之际,老王看到了桌上放的院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突然感觉柳暗花明,拿起了电话……
四
半个月后,一封发给A县上级中院院长的案件实名举报信,一篇各网络平台发布的案件处理举报信,经中院信访部门转办、A县院长批示后,都到了老王的监管事项上。举报人正是小李,举报内容是说案件主办法官小张在离婚案件中偏袒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查处违法审判行为。
老王随即将小张、老刘叫到了自己办公室,传阅了举报内容和领导批示,郑重其事的指示到,既然这个案件意见这么大,还是开个法官联席会议吧,大家研究一下。
三天后,老王作为召集人和主持人,召开了九人法官的联席会议。会上,小张介绍了小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当事人争议焦点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合议庭初步审判意见。果不其然,意见是以房产证为证据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张发言后,众法官纷纷发言,有认为房子是共同财产的,有认为是小李父母给小李一方的。老王总结发言,既然联席会议大家意见不一致,本案提交院里审委会吧。
五
一周后,A县院长、各副院长、各庭庭长十几人到会的院审判委员会上,小张首先汇报了小李离婚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合议庭意见,还是坚持房子应是小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审委会规则,老王作为分管院长随后发言,提出应认定房子是小李父母给小李一方的个人财产,理由……
老王发言完毕,合者自然甚多,最后清点意见,认为房子属小李个人财产的占多数。签字通过后,小张一脸的茫然。
结束语
一个月后,小李父母带着小李,大包小包的来到老王家……
(以上故事完全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