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茶某军与被告张某香二十多年前开始同居,但从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香有3个子女分别是茶某菊,茶兴怀、茶兴银。双方一起努力在茶某军村里的宅地基建盖了一层砖混结构的房子,后又于2009年加盖了一层半。然而,张某香后来因与他人相识而离家出走,直到2023年底才回到本村。
茶某军曾就张某香的两个儿子茶兴怀、茶兴银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茶某军支付了14万元作为建房补偿给两子,但张某香、茶某菊仍然占用着房子。茶某军多次与张某香协商无果,甚至报警,但张某香以建房时出过资为由拒绝搬离,要求茶某军支付20万元赔偿。茶某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香和茶某菊立即搬出并归还侵占的房子。
双方观点茶某军认为,他与张某香同居期间,家里的所有收入均由张某香管理,他几十年的务工收入足够建房。对于张某香的无理要求,茶某军并不认同,认为其已经与张某香协商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张某香一直侵占着他的房子。
张某香则认为,她与茶某军共同生活了一二十年,共同建盖了房屋,茶某军仅出资2万元,其余建房款均是她和两个儿子出资的。她认为应当在剩余的14万元房屋价值款中与茶某军分割,如果不分,她不可能搬出案涉房屋。
茶某菊认为,她愿意搬出案涉房屋,但因为张某香居住在房子里,她有时会回娘家居住。
裁判结果判决原告茶某军向被告张某香支付房屋补偿款1万元,张某香在收到补偿款后搬离茶某军的房子。同时,判决被告茶某菊最迟于判决生效后当日搬离该房屋。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张某香共同生活近二十年,为家庭付出了一定心血。考虑到张某香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的贡献,以及为化解纠纷并兼顾情理,法院酌情判决茶某军向张某香支付1万元房屋补偿款。对于张某香抗辩称案涉房屋价值28万元以及茶某军带其他女人回家等主张,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茶某菊在庭审中称不搬出案涉房屋是茶某军欠其1万元,本院认为,情理上,被告茶某菊作为茶某军的养女,自其8岁起茶某军与张某香共同将其抚养至成年,茶某军将其视为己出,与亲生父亲并无两样。铭记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茶某菊与茶某军产生矛盾,其行为确有不妥;法理上,茶某菊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且其抗辩的内容系另一法律关系,庭审中,经批评教育和引导,其自愿搬出案涉房屋。
温馨提示
在同居关系中,双方应当明确财产归属和权益分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处理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时,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铭记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珍惜亲情和家庭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