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7岁男孩与几名小伙伴通过防护栏的孔洞进入一自然河道,在河滩边玩耍,结果,不慎落水溺亡,事后,几个小伙伴的家长一次性支付给男孩父母11万元,与男孩父母达成和解。但是男孩父母还认为河对岸整治河道的施工单位施工导致水流变得湍急,增加了危险,水利局放任护栏缺口的存在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施工单位及水利局赔偿10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今年3月8日下午5点许,7岁的小马(化名)和5名年龄相仿的小伙伴一起到一广场附近的河边玩耍。 涉案河道系野外自然开放性河道,且有护栏,护栏完好,河堤处于原始状态。 小马等人系通过护栏的孔洞进入河道内。 小马等人在河边玩耍时,小马不慎失足落水而后溺亡。直到事发20天后,才找到小马的遗体。 小马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经过调解,事发时与小马一起玩的其中3名小伙伴的家长一次性给了小马父母11万元补偿。 不过虽然如此,小马的父母仍难以释怀,认为河对岸正在整治河道的施工单位施工导致水流变得湍急,增加了河道的危险。 虽然涉案河道系野外自然开放性河道,但是水利局明知道施工单位正在河道施工,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虽然护栏完好,但是孔洞可导致儿童直接进入,放任了护栏缺口的存在,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施工单位及水利局赔偿,未果后,将施工单位及水利局告上法庭,向施工单位及水利局索要101万余元赔偿。 面对小马父母的控诉,施工单位觉得很冤,辩称,小马落水溺亡的地点并不在自身的施工范围内,小马父母无证据证明施工增加了河道的风险。 自身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是合法合规的施工行为,固然对河道的水文环境存在一定影响,但该种影响是合理的、可容忍的。而天然的河道本身就充满了高度危险,成年人冒险进入天然河道后尚且存在高度生命危险,何况是一个仅八岁脱离监护的未成年人。 水利局也觉得很冤,辩称,涉案河道系野外自然开放性河道,并非公共场所。自身主要是负责保障河流的泄洪、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发挥河道的效力。整条河流不可能封闭管理,案发时的河道旁也安装了护栏。不存在任何过错,且与小马的死亡无关。 法院怎么判?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事故地点确非在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内,且中间有河流作为天然阻隔,再加之小马的父母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的施工导致水流湍急,且与小马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小马父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案涉河道为自然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者对于此类河道的管理职责主要是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该工作主要是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 且小马是通过河边护栏的孔洞进入到事故地点,即水利局作为涉案河道管理者在河边已经设置了防护栏,尽到了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并不能预见死者小马通过护栏孔洞进入河道的行为发生。 综上,法院认为水利局对小马的死亡也没有过错小马父母要求水利局承担责任,同样理据依据不足。 《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小马只有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他未成年人一同到涉案河道内玩耍,而该河道属于自然开放性河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马父母作为小马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小马脱离监护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小马父母与小马的几名小伙伴的家属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不再追加与小马同行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小马父母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准许。 法院理解小马父母痛失爱子的巨大悲恸。未成年子女的骤然离世,不仅是家庭难以承受的生命之重,更是人伦亲情的惨痛创伤。此间痛楚,闻者心恻,法院深表痛惜与哀悯。唯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忍。望当事人节哀顺变,于时光中寻得心灵慰藉。 对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过错及侵权的他方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小马父母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马父母还曾提起上诉,不过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河南,两位小伙子喜欢夜钓,当时正在河边钓鱼,突然,二人看到河道上游飘来一个红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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