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挖地下室物业难推脱也需赔偿】近日,网络反映“景秀蓝湾小区一业主私挖地下室,导致房屋开裂”问题,涉案业主黄某松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人常莎 表示,涉事业主是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承担者。依据《民法典》第295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行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涉事业主私挖地下室的行为直接导致整栋楼陷入局部危险状态,显然突破了相邻权的安全边界,侵害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益。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关于过错侵权的规定,私挖地下室的业主在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围栏遮挡、夜间运土等方式规避监管,对开挖行为可能引发的结构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过错极其明显,其行为与32户业主房屋裂缝、窗台断裂等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最后,《民法典》第238条明确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专业机构出具的 Cu 级安全鉴定报告,进一步佐证了私挖行为对其他业主物权的侵害,该业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其次,常莎表示,物业公司以没有执法权为由推脱责任的主张难以成立,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942条明确的物业服务人义务。300平方米地下室开挖需动用大型设备且持续多日夜间运土,属于明显的危险施工行为,物业公司既未采取断电、阻拦材料进场等合理措施制止施工,也未履行日常巡查职责及时发现问题,更未在发现违法开挖后向住建、城管等部门及时报告,导致危险状态持续扩大。无执法权仅意味着物业公司无法采取拘留、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免除其主动发现、及时制止、立即报告的法定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赔偿范围来看,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受损业主可主张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涵盖房屋修复加固费,以及因渗水导致的家具霉变、电器损坏等物品损坏赔偿。间接财产损失则包括房屋贬值损失、临时安置与交通费用,以及业主因处理纠纷、配合鉴定产生的误工费,且若加固后房屋出现二次开裂、结构恶化等问题,业主可凭新的鉴定报告主张后续修复及赔偿费用。(国是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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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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