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得知父亲患癌需要做手术后,便一直心神不宁,故向领导请假回去陪伴照顾父亲,然而领导一直未给予明确回复。无奈之下,男子只得先行回家陪伴照顾父亲。等男子再次回到公司后,他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辞退通知,理由是男子连续多日旷工。男子气坏了,现在正是父亲需要钱治病的时候,所以他不能丢了工作,于是他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来源:抚州发布、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据悉,32岁的王先生是家中独子,他在2021年入职了某建筑公司,成为了一名采购员。在2024年春节过后,王先生的父亲因肝癌住院。 当时医院下达了紧急手术通知,并且告知王先生,其父亲需在周日进行最后一次介入治疗,术后72小时都是危险期。 王先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果断通过微信向领导李某请假,称自己的父亲患肝癌且已经到了晚期,所以需要去陪同照料,预计请假7天,工作已经交接好了。 可是消息发出去后,李某一直没有回复。王先生急得连拨三通电话,李某这才含糊地说了句:“我知道了”,随后李某就挂了电话。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请假获批了,于是安心到医院陪伴父亲。可8天后,王先生返岗上班时,却在工作群中收到了一份《解职通知》。 根据《通知》显示:王先生自3月16日起一直未能按时到岗,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王先生对此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实际只缺勤8天,而且自己还打了电话给李某请了假,所以自己并没有连续旷工多日。 可是公司却坚称王先生虽然在微信上请了假,但没有按照规定没走请假流程,电话口头请假是不算的,而且建筑行业的春节假期长,公司已经统一将年假安排在春节假期休完。王先生的年假已经休完了。 双方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干脆申请了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在春节假期安排的额外假期不能算作年假,因为公司已经在春节之前安排了工作,所以只能算调休。 劳动仲裁委裁定,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违法的,要求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赔偿。 公司自然不服,提起诉讼将王先生给告了,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委的裁定。 为此,王先生在法庭上出示了他和李某的通话记录,以及父亲的医院手术单据。 那法院会怎么判?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案中,如果按照王先生所说,其春节假期前已经被公司利用一般假期安排了工作,那么这个春节期间多出来的假期,就不能算作年假,只能算作调休。 此外,员工如果要请年假,应该是向公司提出年假申请,再由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因此,公司无法证明王先生的年假已经用完。 法院认为,公司以王先生的年假已被抵扣的说法不能成立。 王先生在离开公司之前,已经向李某请了假,李某明确表示自己知道了。 按照生活常识和一般习惯,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同意了王先生的请假。 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如果李某不同意王先生的请假,那就应当明确表示拒绝。如果李某要求王先生必须走请假流程,也必须告知王先生要走下流程,否则就属于管理失职。 但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李某已经尽到了告知王先生必须走请假流程,所以公司在这种前提下开除王先生,没有法律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王先生是因父亲病危需要做手术而请假回去照顾父亲,这属于尽孝的表现,公司应当给予合理的关怀。 鉴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告知王先生走请假流程的情况,且王先生的请假具有必要性、紧迫性与合理性。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开除王先生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王先生3.3万元的赔偿金。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湖北武汉,男子得知父亲患癌需要做手术后,便一直心神不宁,故向领导请假回去陪伴照顾
雷雷说趣
2025-10-15 19:02:45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