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六旬男子在地铁等车时,结果却摔了下去,工作人员见状赶紧上前救助,最终男子

大彬叔叔 2025-10-16 11:49:27

上海,一六旬男子在地铁等车时,结果却摔了下去,工作人员见状赶紧上前救助,最终男子右前臂被截肢,事发后,男子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百万,原因是自己跌入的时候,地铁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是地铁方却表示,这是男子故意的。 据男子赵某表示,事发当天,自己要乘坐地铁,但是因为突然头晕直接跌倒在地,随后就滑下了轨道,最后被地铁碾压后导致了右前臂被截肢,造成了6级伤残。因为自己跌倒的时候,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所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如果赵某确实不小心摔倒进轨道中,如果工作人员甚至是列车驾驶员没有及时发现,导致了赵某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着,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实具有安全保障旅客的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显然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这种侵权责任,并非是全部责任,而只能是次要责任,也就是说,赵某跌倒本身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所以,即便要赔偿,也是次要责任。 但地铁方表示,是赵某故意翻越阻挡跳下去的,而且在将赵某救上来之后,赵某也亲口承认是不想活了,因为,地铁方表示,赵某是故意寻死,不应获得赔偿。 随后,地铁方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以此证实赵某是故意的,比如,栏杆高度为1.5米,而赵某则身高1.6米,赵某显然是翻越了栏杆后跳入轨道的,而且提交的录像显示,赵某多次表示不想活了。 那么,如果赵某真的故意寻死,地铁方是否要赔偿赵某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能证实赵某是故意寻死,那么,地铁方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赵某是故意寻死,因此造成其手臂被截肢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求。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同事让我开车送他去买药,结果不幸出了车祸,两车都有责任,他腿骨折了,向我索赔8万,法院判了6万,所以想想就可气,带他干什么。 还有网友表示,我看一个新闻,一个女的穿高跟鞋去吃面条,摔倒了还要求面馆赔了3万。 也有网友表示,这种诬告没有任何成本,真遇到人性化的法官,说不定还能调解捞上一笔呢,所以,有枣没枣打一耙子,这种行为应该有后果,不然诬告就太多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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