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遛弯时看到一女子不慎落水,男子当即跳下去将其救了上来,施救时被路

大彬叔叔 2025-10-20 16:52:00

浙江杭州,一男子遛弯时看到一女子不慎落水,男子当即跳下去将其救了上来,施救时被路人给拍摄了视频,男子得到这段视频后将其发在了网上,万万没想到,被救女子竟然投诉将这段视频下了架,理由是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据悉,救人的是高先生,事发当晚,途径一运河边时,高先生看到一女子掉入了水中,高先生当机立断立即跳入了河中,将这名跌入水中的女子给救上了岸。 由于在施救过程中,路人拍摄了视频并传给了高先生,因为自己是第一次救人,为了记录一下,高先生就决定把这段视频发在了网上。 谁知没过多久,被救女子就联系上了高先生,要求下架视频,正当自己犹豫时,结果平台却毫不犹豫的下架了视频,原因是对方实名进行了投诉,理由是涉嫌侵犯了肖像权。 对此,高先生感到不可理喻,自己上传的视频中,根本无法清晰的看清楚女子的面庞,对方不留一点情面,真的是太寒心了。 据悉,由于当晚河水冰凉,自己跳下去后又被河底碎石划伤,当晚独自忍受剧痛前往医院清理伤口并打了破伤风。 实际上,高先生的行为,根本没有侵犯到被救女子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虽然个一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是说,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是不得制作、公开对方肖像的,不过,这是一般情况,上述法律规定了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另有规定?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高先生的行为,正是维护了肖像权人的权益,那么,自己使用公开对方的肖像,完全是合理使用,并不算是侵权行为。 对于平台来说,为什么要删除,其实,平台也是在规避自己的责任而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所以,当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便会通知网络内容的发布者提供不侵权证明,并且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删除视频,毕竟,如果不删除视频,如果真的是侵权了,那么,平台也是要和网络内容的发布者一起承担责任的,这就是为什么平台会删除下架的原因之一。 不过,最让人寒心的,还是这名女子的态度,人家救了你性命,给予你第二次生命,不千恩万谢就算了,竟然还好意思去投诉别人,确实让人寒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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