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未婚无子女,去世后留下不菲遗产。其大姐和二姐为他办完丧事后,便到公证处

茂彦学法 2025-10-26 20:11:06

上海,男子未婚无子女,去世后留下不菲遗产。其大姐和二姐为他办完丧事后,便到公证处申请平分遗产。不料,二姐的儿子整理遗物时,发现男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表明房产、银行存单、股票、邮票等全部留给外甥(即二姐儿子),外甥随后接受遗赠。但大姐以遗嘱日期和名字均写错为由,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外甥将大姐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张某一生未婚,也无儿无女,因为没有家庭,所以他一生的精力都奉献在事业上,留下大量的财产。 由于劳累过度,张某病倒了,他知道自己身体不太如以前,万一哪天就撒手而归了,可自己打拼下来的财产怎么办。 想来想去,张某最疼爱的就是二姐的儿子李炯,不仅常给孩子塞零花钱,还总盯着他的学业,一遍遍叮嘱要好好学习,将来有出息。 于是他事先手写了一份遗嘱,藏在了衣柜最深处,不过跟谁都没有提起。 2022年,张某去世,张某的父母也不在了,只剩下张大姐和张二姐。 两个姐姐对于张某的离世感到悲哀,她们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为张某办了丧事。 她们知道张某留下了很多财产,两人商量后,决定去公证处分配继承遗产。 2023年11月28日,公证处做出公证,张某的遗产就由张大姐和张二姐继承。 本以为这事就此告一段落。 谁知,张二姐的儿子李炯在整理舅舅的遗物时,发现了遗嘱。 遗嘱载明张某将房产、银行存单、股票、邮票等全部留给外甥。 他逐字逐句读下来,心脏“砰砰”直跳,舅舅竟然把所有财产都留给了自己! 李炯在看到遗嘱后,内心也不淡定了,既然是舅舅立下了遗嘱,那就是属于自己的。 在2023年3月13日,李炯还是将遗嘱照片发给了自己的母亲。表示自己接受舅舅的遗赠,同时让母亲把事情告诉张大姐。 而张大姐得知消息后,感到非常的震惊,本来都已经将弟弟的遗产做好了公证,都没有异议了。 现在却跳出遗嘱来,张大姐前前后后将遗嘱内容看了看。 她对遗嘱的内容不认可。 她急匆匆赶到二姐家,抓起遗嘱反复翻看,越看越生气:这遗嘱根本不算数!你舅舅写的是‘大外孙李烔’,你是外甥不是外孙,名字还少了一笔,连日期都模糊不清,肯定是你瞎编的! 李炯急得脸通红,反复解释:舅舅平时就喊我‘大外孙’,是口误,名字是笔误。 可张大姐根本不听,指着他的鼻子说:你就是想抢遗产,别想蒙我,反正已经做好公证了,其他的免谈! 说完摔门就走,再也不肯沟通。 李炯多次协商未果,只得将张大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法庭上,双方剑拔弩张,气氛越来越白热化。 张大姐坚持“名字、称谓、日期全错,遗嘱是假的”,情绪激动地拍着桌子:我弟生前跟我最亲,要是想给外甥,怎么会不跟我说? 而李炯辩称,舅舅去年还跟我说,等我毕业就把邮票给我,说那是他的宝贝,他不会骗我。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受欺诈胁迫所立、伪造或篡改等情形,并未将轻微形式瑕疵直接归为无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虽存在称谓(“外孙”应为“外甥”)、名字笔误(“烔”应为“炯”)及日期不够清晰的瑕疵。 但结合张某生前与李炯的亲密关系、李炯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张某曾提及要给李炯财产),以及遗嘱的手写笔迹与张某生前其他文书一致等证据,能够认定遗嘱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有效,张某的遗产由李炯继承。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性。 张某的自书遗嘱虽未公证,但经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其效力优先于此前的公证继承结果,故应按遗嘱内容执行遗赠。 《民法典》第1142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李炯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即知晓受遗赠,3月13日通过微信向母亲明确表示接受,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其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有人认为, 没毛病,遗产如何处理应该最大限度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错别字不影响继承人的身份确认,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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