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一男子徒步去了一个尚未开发的自然风景区探险,期间还遇到一位驴友结伴而

雷雷说趣 2025-10-28 22:19:45

新疆阿克苏,一男子徒步去了一个尚未开发的自然风景区探险,期间还遇到一位驴友结伴而行。途中男子和驴友不慎落水,驴友自救上了岸,男子却不幸溺亡。男子家属认为驴友未施救,自然风景区没有做好安全提示,于是将驴友和古道入口处的驿站以及当地文体局等告上法院,索赔共计85万余元。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刘某是个资深旅行爱好者,而且特别喜欢探索他人未探知的区域。 2024年8月20日,刘某与人拼车来到伊犁的某村镇,期间刘某花了260元向养蜂人陈某购买了汽油。 次日,刘某独自上路到达一条不知名的湖边上。在那里,刘某结识了同样独自出来旅行的朱某。 三天后,二人一块儿出发,徒步至某古道,结识了一样出来独自旅行的韦某。经过一番交谈后,三人分开各自沿着古道继续前行。 8月30日,刘某在古道边上又遇到了韦某,二人觉得特别有缘,于是就选择了结伴而行。当时他们打算趁夜过一条河,但河水比较湍急,而且还挺深的,所以二人就去找了当地的牧民帮忙。 经过一番协商,最终以800元每匹马的价格,与牧民达成了租赁协议。之后,刘某和韦某邀请牧民开道,带他们过河。 晚上9点半左右,当刘某等三人再次来到河边时,正好遇见了朱某,并向朱某表达了要连夜过河的想法。 朱某看了下湍急的河水,认为暂时没办法过河,于是劝说刘某等人。牧民独自骑马去探了下河水的深度和流速,发现的确不太好过河,于是建议刘某等人安营扎寨,等第二天再过河。 可是刘某看了看河边的路面,那都是石子,根本无法露营,于是刘某主张直接过河。牧民和韦某都没有意见,三人在告别朱某后,便由牧民带路开始过河了。 可万万没想到,当三人骑马来到河中间时,湍急的河水直接将三人和三匹马都给冲走了。 韦某比较幸运,他被河水冲到了岸边,于是立即爬上了岸,同时准备报警求助,可他拿出手机后却发现没有信号。 无奈之下,韦某找到一处树林,在那一直休息到次日早上7点半左右,然后再次往前,直至走到一个山口处,才发现了两名工作人员,并报了警。 中午11点半,警方沿着河流往下游寻找,最终在2公里处发现刘某已经溺亡,尸体被冲到了河道边上。 事发后,刘某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认为韦某没有尽到及时的救助义务,还有卖汽油的陈某没有做好导向服务,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刘某的家属还将古道的驿站以及当地文体部门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为刘某的死亡担责,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有网友认为,既然是一起同行,那就该互相救助,韦某没有及时报警,多多少少有点责任,但其他人有什么责任? 还有网友认为,驿站和文体部门确实要担责,既没有设置好警示标志,也没有配备救援设备。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刘某家属能证明韦某等人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刘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依法可以获得赔偿。 但法院审理后发现,韦某等人均不存在任何过错。 第一,这个养蜂人陈某只是为刘某所拼的车提供了汽油,以及将古道内大致的情况告知了刘某,并没有为刘某提供专门的向导服务。 陈某也无法预料到,刘某会因为强行过河而被湍急的河水冲走导致溺亡,所以陈某并不存在过错。 第二,一起出行的韦某在刘某主动提出趁夜过河时,只是附和了一下,他也无法预知会被河水冲走。而韦某自救后因为疲惫而先休息一晚,并没有什么问题,否则夜晚在陌生古道上行走会有危险。 韦某次日一早就出发寻找人并报警对刘某进行救助,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况且,《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既然韦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那就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古道入口处的驿站的主要任务,是对徒步探索古道的人员进行登记报备、安全提示以及提供一些餐食。 如果刘某在驿站受伤,驿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的确需要赔偿。也就是说,驿站的安全保障范围是有限的。 据调查,古道属于未开发的自然探险区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性公共场所,没有人员管理。 刘某的家人虽然主张驿站承担侵权责任,但从目前来看,驿站并不是经营者,所以无需对刘某的意外死亡担责。 第四,由于古道尚未开发,不是公共性的经营场所,所以文体部门就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适格主体。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的死亡系其错误预判了汛期河水的危险程度,故应当由其自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刘某家属的索赔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48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