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弟弟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婚未育,每月5000多退休金,还有百万存款,都由大姐

福康说案例 2025-11-18 18:38:31

上海,弟弟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婚未育,每月5000多退休金,还有百万存款,都由大姐保管,弟弟则住在精神卫生中心疗养,13年后,2个妹妹发现大姐取走哥哥135万,还把哥哥的房子出租,却用哥哥的钱租房住,甚至装修房子花了哥哥数十万,2妹妹以监护人身份将大姐告上法院,大姐却说自己照顾弟弟付出太多,很不容易,自己还搭钱呢,法院一查真相让人心寒啊!最后这样判了。 2010年,大姐和两个妹妹到一起商量,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弟弟刘先生以后该怎么办? 原来,刘先生他没有结婚,更没孩子,孑然一身,只有一个大姐和俩妹妹。退休后,他这种情况需要人照顾,姐妹三个决定,让他住在精神卫生中心。 三姐妹商量好,刘先生的三个银行账户、存折以及各种证件、都交给大姐保管,日常开销记账也由大姐来打理。 俩妹妹对大姐也十分的信任,觉得有她保管她们也放心。 毕竟,刘先生退休金每月5000多块,护理费单位能报销一部分,而且,车贴每月600块,残疾人补贴300,敬老卡补贴每季度300,生活上够用,再说,刘先生可会过日子了,基本上不乱花钱。 就这样日子一天天过去,转眼到了2023年,三姐妹因为分配父母遗产意见不合闹翻了脸,接连几次闹上法庭,关系越来越差。 紧接着,俩妹妹对刘先生的财产的管理方式有了新的看法,甚至开始怀疑大姐挪走了哥哥钱。 俩妹妹向法院申请,说刘先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她俩要做哥哥的监护人。 法院一查,发现大姐多次从刘先生账户里取钱,财产可能混在一起了。 根据《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像大姐这种在财产明细不明且有混同的可能时,就私自取走刘先生财产的行为,很可能不是为了刘先生利益,而是满足自己私欲。 法院认为,在刘先生财产明细还不清楚的情况下,由俩妹妹做他的监护人更合适。 最后,法院宣告刘先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俩妹妹作为刘先生的法定监护人。 让大姐把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存折等都交给俩妹妹。 俩妹妹接手后一查,好家伙,发现大姐在过去的13年从刘先生账户取现加转账,居然高达135万多。 这么大一笔钱的去向和用途不清晰,因此,姐妹三个吵翻了,俩妹妹觉得大部分钱都被大姐自己用了。 于是,俩妹妹以刘先生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大姐告上法院,让她把钱还给哥哥。 庭审的时候,俩妹妹说,大姐取出的135万中,只有很小的部分是给哥哥刘先生花了,但是,大部分被大姐给挪用了。 大姐不服气地说,我一直好好照顾弟弟刘先生,从2010年起,每个月都会将弟弟接出来住,不过,住的房子是用弟弟的钱租的,弟弟不住的时候,我就和女儿一家接着住,但租金贵啊,一年比一年贵。 还有,弟弟的日常开销,其他房子的物业费,外出看病的钱都是我花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很不容易了。 再说了,俩妹妹在2023年前都没有核对过刘先生的账目,就算俩妹妹有意见,也只能从2023年当上监护人之后的费用算起,另外,俩妹妹得拿出钱是她大姐我用了的证据。 三姐妹因为刘先生的财产反目,各说各的理,往日的手足亲情早已因为金钱不复存在。 法院则认为先要弄清楚大姐在保管刘先生财产的时候,到底有没有侵害他的权益,如果说真的挪用了,又该还多少钱? 法院一查,真相让人心寒啊。 刘先生的大姐和家人长期居住生活在刘先生支付房租的房子里。哪怕刘先生身体不好没法出来住,大姐一家人还是住在该房子里,租金却一直用的是刘先生的钱。 而且,大姐装修房子时用了弟弟刘先生数十万。 另外,大姐还把弟弟名下的另一套房子对外出租。 法院觉得,这13年里,刘先生外出66次,每年外出看病的次数也就6到8回,就算加上每年家庭聚餐等费用,这些花销也有限,再说也不能都由刘先生来承担。 所以,大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刘先生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在判断大姐取走的钱,哪些该退还时,核心原则就是看是不是为了刘先生利益。 刘先生长期住在精神卫生中心,常规生活费用有报销和退休金覆盖,特殊情况才会产生额外费用。 大姐说的很多大额支出,她拿不出票据证明,而且她和她家人长期住刘先生付租金的房子,还装修,刘先生不住时也不退租,还出租刘先生另一套房子,这135万多明显不是单纯为刘先生利益,超出了合理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大姐向弟弟刘先生退还70万。 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有人说,在金钱和利益面前,亲情就是一个笑话。你怎么看呢?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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