惧于家暴继父性侵未反抗,法院引入心理专业人士分析,穿透行为表象认定“不敢反抗”即

法有道 2025-11-22 12:30:44

惧于家暴继父性侵未反抗,法院引入心理专业人士分析,穿透行为表象认定“不敢反抗”即构成强奸。 吴小某于2022年7月随母亲来到某市,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 从一开始,吴小某就从母亲口中得知并亲眼目睹了张某对母亲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暴力的阴影早早笼罩了这位17岁少女的生活。 2022年10月5日晚,吴小某的母亲因与张某激烈争吵,恐惧之下离家不敢返回。 张某趁机告诉吴小某自己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以此对其进行精神威慑。 当晚22时,张某对吴小某实施性侵,期间还残忍地用手机录制视频。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涉案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这一关键问题,司法机关采取了创新举措。 检察机关申请在未成年人心理领域有专业造诣的人员,就案涉视频中吴小某的行为出具分析报告。 法院对此予以准许,并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质证。通过出具专业分析报告并当庭接受质证,指出案涉手机视频所记录的情况中,“被害人的行为都是跟随被告人的指令进行的”。 这些专业意见有效帮助法庭穿透行为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法院最终作出生效裁判,认定吴小某因知晓张某的暴力前科和家暴行为,出于对其的极度惧怕,在遭受性侵时未反抗具有完全的合理性。 这符合家暴情境下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 正是专业人员出具的分析报告及出庭意见,专业性强、说理清晰且逻辑严密,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被法院采纳作为有效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以精神控制等手段使吴小某不敢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律有道 一、本案判罚可以说是罚当其罪,但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构罪并不能主观判断,更需要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 此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点就在于是否构成“违背被害人意愿”,是否构成“胁迫”。而单从犯罪行为人的视频中并不能直观反。 以本案判决为例,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性侵犯罪证据认定标准和裁判思路,打破了“不反抗即同意”的陈旧观念。 二、精神控制纳入强奸罪手段范畴,突破传统强奸罪的物理强制要件。 1、在传统强奸罪认定中,物理强制手段和明显反抗痕迹往往是判断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依据。 然而,本案中法院确立了新的裁判规则:精神控制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同样构成强奸罪。 张某通过两个层面实现对吴小某的精神控制:一是长期对吴小某母亲实施家庭暴力,使吴小某亲身感受其暴力倾向;二是案发前特意告知自己"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的前科,强化吴小某的恐惧心理。 这种系统性营造恐怖环境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吴小某自由表达意志的可能性。 2、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引入心理学专业人士对被害人行为进行分析,从科学角度论证了"不敢反抗"的合理性: 一是人类大脑皮层构造决定了在极度恐惧下会出现行为抑制;二是家暴情境下被害人的"顺从"行为是正常的生理应激反应;三是17岁未成年人在孤立无援环境中的心理承受能力有限。 这种多学科交叉的证据认定方式,为司法判断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 三、量刑四年六个月刑期的考量因素的合理合法。 首先,本案存在多个法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特殊职责主体利用从属关系犯罪。 张某作为继父,在与吴小某共同生活期间形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的,应当从严惩处"。这种利用从属关系实施的性侵,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强奸犯罪。 2. 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被害人吴小某案发时年仅17岁,属于未成年人。我国刑法始终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 3. 家暴情境下的叠加犯罪。 张某的行为并非孤立发生,而是长期家庭暴力的延续和升级。这种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滥用信任关系,破坏家庭伦理,社会影响尤为恶劣。 4. 录制视频情节。 张某在性侵过程中用手机录制视频,该行为虽未单独定罪,但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其次,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以下平衡因素: 一是既遂形态单一,张某的强奸行为为一次既遂,相对于多次强奸或轮奸等更严重情形,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二是未造成物理伤害,案件中无证据表明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严重伤害,这也是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三是认罪态度,从案件描述看,张某被抓后可能有基本认罪态度,这在量刑时可能被酌情考虑。 因此,四年六个月的刑期既体现了对家暴性侵犯罪的严厉打击,又遵循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未因社会舆论压力而过度重判。 四、该案判决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强奸罪本质的准确把握——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而非仅仅惩治物理暴力。 将精神控制纳入强奸罪的手段范畴,将"不敢反抗"认定为违背意志的表现形式,这是对传统强奸罪认定标准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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