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房东将房子租给了一女子,在得知女子会从事不法服务后,房东非但没有将其撵走,反而还放纵了起来,结果,警方将女子和一正在交易的男子抓获后,还将房东给抓起来了,而最终的处罚是,房东处罚竟被女子还重。 据悉,武某有一套闲置房,一女子孙某得知后,表示要租下来,起初武某就知晓孙某是从事不法交易的女性,但是想着房子空置也是空置,租出去还能赚一些房租,于是便将其交给了孙某使用。 不久,一男子刘某便来到孙某处消费,不料在消费的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而提供房屋的武某也被带回警局调查。 最终,孙某和刘某被罚了300元,而武某则被行政拘留了5天。 事发后,网友纷纷表示,怎么直接从事不法行为的,只是被罚了300,而只是提供房子的却被行政拘留了5天呢? 还有网友说,罚款300元真的是太少太少了,我第一次听说还有罚款300元的,之前看新闻都是罚款5000元,拘留15天,这是不是处罚的太轻了? 实际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情节较轻的,是可以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的。那么,什么才算是情节较轻呢? 所谓的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的;(二)以手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所以,很有可能就是两人还没实施不法行为就被抓获归案了,那么,这就是情节较轻的情形了,对此进行处罚300元,也是合理的。 对于房东武某来说,其实在明知对方要从事不法行为,还将房子租给对方,那么,这就是容留行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是说,只要有一次这样的行为,就要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而如果是有两次这样的行为,就不简简单单是行政拘留了,而直接是刑事处罚,即容留卖淫罪的刑事处罚了。 当然,不管如何,处罚300元确实很轻了,应该处罚的重一些,不知道被罚了300元,是否会起到这个警示作用,让两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了,但凡罚款5000元,再要实施这样的行为,就要三思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