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五金店店主特意在门口给巷子里那位聋哑拾荒阿婆留着一叠废纸箱,阿婆刚搬

洋仔说法 2025-12-12 23:34:07

浙江温州,一五金店店主特意在门口给巷子里那位聋哑拾荒阿婆留着一叠废纸箱,阿婆刚搬走第一摞,正吃力地蹬着旧三轮准备回来取剩下的。不料,一位大妈停下车,手脚麻利地将剩下的纸箱往自己车上塞。此时阿婆恰好回来,喉咙里发出急促的“哎哎”声,急忙上前按住最后几个纸箱。大妈抬头瞥了一眼,非但没停手,反而用力扯过纸箱,顺势将阿婆推得踉跄后退。“砰!”阿婆佝偻的后背狠狠撞上水泥路沿,倒地不起。大妈头也不回,坐上电动车就要离开。“站住!”店主从店里冲出来,一把死死抓住车尾架,果断报警,阿婆被送医救治。   70多岁的阿婆双手有着明显的残疾,手指弯曲变形,无法正常抓握物件,更令人心疼的是,她不能说话,只能从喉咙里发出“哎、哎”的声音与外界交流。   每天清晨,阿婆推着一辆锈迹斑斑的旧三轮车,穿梭在巷弄之间,捡拾被人丢弃的纸箱、塑料瓶。   那双残疾的手动作缓慢却执着,总要尝试好几次才能将一个纸箱压平捆好。废品回收站每周去一次,换来的几十元钱是她主要的生活来源。   好在,这条老街上的邻里们格外关照她,每当家里有闲置的废旧纸箱,都会主动放在门口显眼处,等着阿婆来取。   12月10日,开五金店的店主小李整理仓库,清出了一批纸箱,整整齐齐地捆好放在店门口。他知道阿婆下午会经过这里,特意留给阿婆的。   下午三点左右,阿婆的三轮车吱呀吱呀地停在店门口,看到那堆纸箱,她脸上露出难得的笑容,眼睛眯成两条缝。   阿婆先搬了一部分放到自己车上,但车太小,一次装不完。阿婆比划着示意自己还会回来,然后费力地蹬着三轮车往回收站方向去了。   约莫二十分钟后,当阿婆返回准备搬运剩下的纸箱时,却看到一位骑着电动车、约五十多岁的大妈停在店门口,正迅速地将剩下的纸箱往自己车上搬。   阿婆急忙停好三轮车,小跑着上前,站到了纸箱跟前,用手指指纸箱,又指指自己,嘴里发出“哎、哎”的声音,尝试告诉大妈,这些东西是她的。   大妈抬头瞥了阿婆一眼,手上的动作却丝毫没停,她大概觉得谁捡到就是谁的,完全无视站在眼前的阿婆。   纸箱被一个个塞进电动车踏板和车篮里,很快就被搬空了。   阿奶奶的“哎哎”声越来越急促,她伸手想拉住最后一个纸箱,却被大妈一把推开。   大妈嚷嚷着:“你干嘛?这些又没写你名字!”   当大妈把最后几个纸箱胡乱塞好,坐上电动车准备离开时,阿婆追了上来,双手拉住电动车后架。   大妈回头一看,竟用力一推,阿婆踉跄后退几步,脚后跟绊到路沿,整个人向后重重摔去。   “砰”的一声闷响,阿婆的背部结结实实磕在坚硬的水泥路沿上,她躺在地上,试图用手撑起身体,但那双残疾的手使不上力,试了几次都没能成功。   推倒老人的大妈此刻才显出一丝慌乱,但她选择的不是扶起老人,而是加大电动车油门试图逃离现场。   车轮刚转动,五金店的小李已经冲了出来,阻止大妈离开,并第一时间报警,还拨打了120。   事后,阿婆被送往医院治疗。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案涉纸箱是店主赠与给阿婆的,且完成了双方默认的交付动作,所有权归阿婆所有,而非无主物。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纸箱源于店主整理自家店铺产生,其原始所有权属于店主,但店主将纸箱整理并放置于门口,目的是赠与经常在此拾荒的阿婆。   尽管赠与合同通常为非要式合同,但店主以实际行动发出了明确的赠与要约,而老人此前已通过“搬走第一部分”的行为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承诺,老人拾荒的习惯以及之前已取走部分的行为,构成了符合该特定情境交易习惯的默示承诺。   而在老人第一次取走部分纸箱时,就那部分纸箱而言,赠与合同已然履行完毕,所有权从店主转移至老人。   因此,在涉事大妈出现时,剩余的纸箱并非无主物,其所有权已归属于老人。   2、涉事大妈“拿”纸箱并“推倒”老人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侵权,甚至治安违法、刑事犯罪。   涉事大妈在明知老人主张权利且正在进行占有的情况下,强行取走纸箱,侵犯了老人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除此之外,虽然纸箱价值较低,该行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可处以拘留、罚款。   而涉事大妈推倒老人的行为,更为严重,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涉事大妈是故意推搡,而非无意碰撞,若阿婆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或以上,则涉事大妈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若伤情为“轻微伤”,则该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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