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着急用钱,接到一通推销电话,对方声称能提供“内部贷款”,并准确说

洋仔说法 2025-12-18 22:34:48

四川成都,一女子着急用钱,接到一通推销电话,对方声称能提供“内部贷款”,并准确说出了女子刚被银行拒贷的细节,瞬间赢得信任。见面后,女子借款13万,被诱签下“低息借款”与“房屋托管”捆绑合同。对方承诺每月支付高额租金抵贷,却从未兑现,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她“违约”,启动年租金30%的高额罚则,索要8万多元违约金。为填窟窿,女子被诱导向第二家公司借款45万“解决”问题,从此陷入“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债务如滚雪球般膨胀,为保住房子,她被迫押上父母和弟弟的房产,仅仅一年半,13万借款竟滚成1260万巨债,三套家庭房产全被查封、走向拍卖。   2023年11月,叶女士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银行的贷款申请刚被拒绝,正一筹莫展之际,一通陌生的电话打了进来。   电话那头的声音彬彬有礼,自称是某住房租赁公司的业务经理,称其公司与“金融管理部门”有合作,能够提供“内部绿色渠道”进行贷款。   起初叶女士并不在意,可当对方随口报出她刚被银行拒贷的额度等信息时,叶女士心中涌起的并非对信息泄露的警惕,反而信任。   三天后,叶女士见到了那位“神通广大”的业务员,对方热情地分析了她的财务状况,并表示完全理解她的难处。   叶女士没多想,签了三份协议,分别是《借款协议》《房屋托管合同》《授权委托书》。   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叶女士借款本金13万元,期限6个月,月息1.5%。   根据房屋合同约定,公司承诺,无论房屋是否实际租出,每月固定支付叶女士2.3万元“租金收益”。   然而,那份《授权委托书》中夹杂着一条看似不起眼的条款:“若甲方(叶女士)违约……乙方(公司)有权……向甲方主张相当于年租金3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借款很快到账,但13万元并未全额进入叶女士的账户。   公司以“渠道服务费”、“房屋评估费”等名目,当场扣除了2.6万元,叶女士实际拿到手的,仅有10.4万元。   叶女士虽有不悦,但想到每月2.3万元的“稳定租金”即将入账,便压下了疑虑。   然而,她期待中的“租金”从未到来,反而等来一份《违约告知函》。   函件声称,经公司核查,叶女士的房屋因结构问题被初步认定为“潜在群租房”,不符合出租条件,导致公司无法履行托管职责,叶女士已构成违约,需立即支付违约金8.28万元。   叶女士如遭雷击,急忙联系公司理论,却被告知托管合同期限是五年,如果想提前解除合同,需赔偿剩余四年租金的30%,算下来高达33.12万元。   此时她才惊恐地翻出合同细看,果然在密密麻麻的条款中发现了五年期限的约定。   就在她手足无措、夜不能寐之时,当初那位“热心”的业务员再次出现,声称私下帮叶女士“牵个线”,介绍另一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债务优化”服务。   叶女士向这家新公司借款45万元,新借款项月息同样是“诱人”的1.5%。借款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赎回租房。   不料,叶女士的房屋“赎回”后,又因“未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房产证复印件”等五花八门的理由,被新公司认定违约。   每当新的违约金账单到来,就会有新的“金融中介”等适时出现,提供所谓的“过桥资金”、“债务重组”方案。   叶女士的债务,就在这样的“拆东墙补西墙”中,像滚雪球般,达到了1260余万元。   期间,为了“保住”最初那套房子,叶女士被迫将自己、年迈父母以及弟弟名下房产提供作为担保。   随后,相关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对方的巨额违约金诉求。   2025年7月,仲裁委在处理一批案件时发现了蹊跷,引起了警觉并反馈至公安机关。   2025年11月,警方在多地同步行动,控制涉案人员73名,冻结涉案资金2600余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房屋托管合同》约定的固定租金从未支付,表明双方并无真实租赁合意。该合同与《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共同构成了一个以租赁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虚假法律行为组合,其真实目的是通过恶意制造违约,以畸高违约金替代法律禁止的砍头息和超高利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此外,《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团伙滥用仲裁程序的行为,其取得的裁决不具备合法执行力,他们利用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据自身单方制造的违约事实和无效合同条款申请仲裁,涉嫌刑事犯罪,面临刑事追责。   而对于叶女士,依法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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