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已确认加梯造成房价贬值损害,但同时称对加梯有“容忍”义务?别混淆了容忍“牟利

聊斋的呢喃的 2025-12-24 09:40:32

法官已确认加梯造成房价贬值损害,但同时称对加梯有“容忍”义务?别混淆了容忍“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损害”,与容忍“不可避免的相互影响”之区别! 老楼加梯,切忌偷换民法典288条相邻权中“相互容忍”的概念,把“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损害”与“不可避免的相互影响”混为一谈。 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是对民法典288条的扭曲,造成了荒谬绝伦的不公平,完全违背民法典维护公平公正的立法本意! 比如,如果是楼上楼下,都是把空调室外机装在同一竖直位置的飘窗上,这是开发商设计房屋时规定的位置,我确实可以、应当、也“有义务容忍”此类噪声。邻里间承担这样的“容忍义务”,完全符合民法典288条的本意。 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背小区原有规划现状(见附链接2),通过加梯使我的房价贬值达30%,使高楼层自己房价升值30%,造成巨额财富转移,形同抢劫,如此故意损人利己式的侵害,叫我如何容忍呢? 更何况,老楼加梯,故意砸毁承重圈梁,降低了整个楼房的抗震和安全性能,造成了房屋的承重结构永久性的严重结构损伤,如此损公肥私式的伤害,又叫我怎么容忍呢? 附: 链接1: 链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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