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徐湖平定罪? 南博事件最近网上吵得沸沸扬扬,这里不必细说,单就徐湖平如何定罪进行讨论。 盗窃罪?就目前披露的过程把徐湖平定为“监守自盗”比较准确,因为, “监守自盗” 的通俗定义就是利用看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应负责保管的财物,本质是“守着财物的人偷自己管的东西” 。徐湖平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而且还是国宝级的财物,他它的重要重复选超钱财),更符合贪污罪中的“监守自盗”情形,而非普通盗窃;本案中徐湖平兼具南博副院长与省文物总店法人身份,属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监守自盗”行为而非普通盗窃。 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核查,最终是否构成“监守自盗”,需以司法机关的立案、起诉和判决为准。 贪污罪? 徐湖平尚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贪污罪;但从举报事实与法律逻辑看,其行为高度契合贪污罪的核心要件,若查证属实,认定贪污罪的可能性极大,不过最终要以司法判决为准。 贪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南博副院长、省文物总店法人均属此类) 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含国有馆藏文物) 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侵占国有财产,(涉案文物为国家所有,属典型公共财物 ) 徐湖平具有双重身份(南博副院长+省文物总店法人),形成“审批—接收—处置”的权力闭环,属利用职务便利的典型场景,将真迹鉴伪、以“赝品”调拨,再低价处置、关联渠道高价变现,符合“骗取+侵吞”的贪污行为逻辑,指向非法占有国有文物并牟利 更加严重的是涉案文物(如《江南春》)为国有馆藏,价值特别巨大,涉嫌严重侵吞国有资产,所以我说举报内容完全匹配贪污罪“监守自盗”的行为特征,更符合贪污罪而非普通盗窃、诈骗 同时徐湖平还可能涉嫌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滥用职权罪等,不排除数罪并罚。 诈骗罪? 从举报事实与法律逻辑看,徐湖平的行为更符合贪污、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等罪名,而非诈骗罪。 无论徐湖平符合以上哪种罪行,都决不能姑息,必须严惩。并且要通过南博事件在全国进行一次文物大清查,彻底清除文物界的蛀虫。保护文物的安全,保护中华文化的根脉。
庞叔令向南博找画还没有结果,12月31日,一位名叫崔凤祥的老人手持身份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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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1xxx67
老东西了!判死刑也意义不大!唯有向他的子女追回国家的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