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55岁男子在女友家中喝完酒后,感到身体不舒服,吃了女友家中备用的胃药,

律安说法 2026-01-04 16:38:23

甘肃天水,55岁男子在女友家中喝完酒后,感到身体不舒服,吃了女友家中备用的胃药,在身体仍不舒服的情况下,又与女友发生关系。事后,男子仍感觉身体不舒服,便躺在床上休息,结果过了一会儿后,前往卫生间,在卫生间里晕倒猝死。事后,男子家属难以释怀要求男子女友承担20%的责任,赔偿18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55岁男子谢某与女子巩某系恋爱关系。 2024年2月28日谢某曾因患中风病、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住院10天。 2025年1月12日晚上,谢某前往巩某家中,在巩某家中吃饭喝酒后,打算在巩某家中休息。 当晚10点许,谢某感觉身体不舒服,便吃了巩某家中备用的胃药。 随后,在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与巩某发生了关系。 事毕,因仍感觉身体不舒服,谢某便躺在床上休息。 休息了1个多小时,大概到次日凌晨1、2点的时候,谢某起床去卫生间,结果晕倒在卫生间里。 巩某见状慌了,连忙叫邻居帮忙将谢某抬到床上。随后,又外出打车前去寻找谢某的同事帮忙,半路还给120打了急救电话。 可悲剧的是,谢某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医院认定谢某系猝死,但是事后,谢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巩某在发现谢某晕倒后,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延误了对谢某的抢救,要求巩某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巩某告上法庭,要求巩某承担谢某死亡2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等共计18万余元损失。 面对谢某家人的控诉,巩某认为自己在发现谢某晕倒后,第一时间便叫邻居帮忙将谢某抬至床上,随后又外出搭车寻找谢某同事帮忙,途中也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不存在救助措施不当或延误救助的情况。 同时认为谢某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明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仍在自己家中饮酒,在感到身体不舒服后,仍不顾自身病情,自行服用胃药并进行相关行为,才是导致身体状况恶化并晕倒,进而死亡的根本原因。与自己也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怎么判?巩某要不要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巩某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其实就是看巩某是否存在过错且与谢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巩某作为谢某生前同居女友,且与谢某相处时间较长,对谢某的身体状况应当有一定的了解。 事发时,在封闭的私密空间里,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巩某对谢某负有救助义务。 巩某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但是从谢某晕倒到拨打急救电话时间间隔长达1个多小时,时间间隔过长,存在延误救助的情况下,且与谢某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考虑到,谢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其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最为清楚。在巩某家中留宿时,明知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仍喝酒、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与巩某发生关系,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判决巩某承担谢某死亡10%的责任,核定谢某家属提出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巩某限期赔偿谢某家属9.3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巩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巩某认为自己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没有能力在短时间内做出专业的急救处理,自己积极寻找邻居、谢某同事帮忙以及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的行为,符合常理和一般人的应对逻辑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了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巩某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为宜?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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