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男子在一出租房内支付给一女子699.8元欲与女子进行交易,结果

律安说法 2026-01-05 19:38:28

“冤不冤?”北京,男子在一出租房内支付给一女子699.8元欲与女子进行交易,结果什么也还没干就被警方逮住,而后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拘留3日。被拘留期间,男子谎称有事,向单位请了几天事假,而后认为与女子没有发生关系不算嫖娼,将警方告上法庭,结果一审、二审均以失败告终。转眼2年过去了,男子所在的单位发现此事,又要求男子写检讨,遭到男子拒绝后,将男子开除。男子又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等。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王某在一国企下属单位技术部,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2022年6月25日,王某在一出租房内支付给女子魏某699.8元欲与女子进行交易,结果什么也还没干就被警方逮住。 随后警方以嫖娼为由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被拘留期间,王某谎称有事,向单位请了几天的事假。 王某出来后,表示不服,主张与魏某并未发生关系,不算嫖娼,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由于警方提交的王某《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魏某询问笔录》《悔过书》、王某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警方在被诉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王某支付给魏某699.8元,欲与魏某进行不法交易的事实。 又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魏某已经就违法交易事宜协商一致,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尚未发生关系,符合上述裁量指导意见中“情节较轻”的规定,警方据此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后,王某仍表示不服,而后又提起上诉,但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2024年8月初,王某所在的单位也得知了王某因违法而被拘留的事情,遂对王某立案调查。 而因王某依旧认为警方对自己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拒绝撰写检讨书,王某所在的单位认为王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但却放松对自己要求,严重败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形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王某被警方行政拘留后,为逃避处理有意欺骗组织,通过请事假的方式掩盖被拘留;审查调查期间,王某没有认错悔过表现,拒绝撰写检讨书,违反《公职人员职务处分法》第40条的规定,将王某开除。 而王某认为,自己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只是三级国企的一名普通员工,单位依据《公职人员职务处分法》第40条的规定将自己开除违法,而后又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2024年度年终奖、加班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共计29万余元。 劳动仲裁审理后,仅裁定王某所在的单位向王某支付未发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约4800余元。 王某表示不服,随后又将单位告上法院。 不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是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3日,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且行政判决书等并未被依法撤销,王某所在的单位据此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等等,作出与仲裁一样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王某又进行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王某因为一时糊涂,先是被警方拘留,而后又被单位开除丢了铁饭碗,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色字头上一把刀!时刻都要牢记洁身自好!莫要心存侥幸!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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