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银行男员工在放假期间嫖娼但他隐瞒了7年,于是他被辞退了,但是他不服,

静听心雨 2026-01-05 20:37:10

山东济宁,一银行男员工在放假期间嫖娼但他隐瞒了7年,于是他被辞退了,但是他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最终法院认为银行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也是合法辞退,驳回了他的诉求。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周某是某银行的员工,他在2005年,就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员工如果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银行为此专门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 周某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十分了解,但他不但不遵守,还故意做了违法的事。 2011年9月,单位放假期间,周某一时没有把持住自己,在某场所嫖娼期间被警方抓获。 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周某并未将此事告知单位,这件事情过去了好多年,周某曾一度觉得自己的瞒天过海很成功。 可就在2017年,事情最终还是败露了! 他所在的单位查出了周某的违法事实,单位对于这类违法事实,采取0容忍的态度,银行决定立马将周某辞退。 周某被辞退后,十分不服。 他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过去了7年,而且当时是在假期,和本职工作无关,单位凭什么辞退自己? 周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 仲裁委以银行在周某违规违纪已经过去了7年银行无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处罚期限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管理自主权。 银行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因嫖娼行为,违反了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审理依据。 所以,银行辞退周某是有法律依据的,维护了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也让员工明白,需对自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负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些条款明确了嫖娼行为是违反社会管理的行为,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是法律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提醒人们要遵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本案中,周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就是依据上述条款。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假期,个人行为也不能触犯法律红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因此,周某被单位辞退一点也不冤。 最终,高院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 故事讲到这里,很多人会问:到底怎么走到这么多层次的程序?为什么7年后才处理就会被认定为“无合理理由”? 如果你是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该如何设计内部规章和纪律流程,既保护企业管理秩序,又尽量减少类似纠纷? 其实,内部规章制度要有明确、可公示的条款,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开告知。 银行在案情中用到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版本)”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工具。 它不是随便一个人的想法,而是全行范围内形成共识、对外可检验的规则。 只要规章制度真的经过了程序、被全体员工知道并学习过,那么用人单位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辞退,通常是被法律允许的。 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是否需要按时间来处理,往往要看规则与时效的规定。 案件里,银行强调的是“在发现违法事实后再处理”,而不是“旧事不再管”。 法院和仲裁在判断时,会看你们的规章制度中对时效或追溯的规定是什么,以及是否公开、公正地执行了程序,比如征求工会意见等。 这也是为什么程序是否完备、时效是否被合理处理,会直接影响最终判决结果。 而隐瞒事实往往会成为定罪的一项关键因素。 周某在2011年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并没有及时向单位报告,这种隐瞒被视为对规章制度的明显违背,也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 揭露事实的时间点并不一定决定结果,但隐瞒的存在往往会让裁判更倾向于认定“严重违规”的现实存在。 最后,法条和实务的结合,是这类案件的核心。 劳动合同法里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是用人单位管理的法理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行为给出明确处罚,这也是法院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的重要证据。 总之,千万不要去做违法的事情,你的一次嫖娼,失去的是工作,还有名誉受损,得不偿失。

0 阅读:0
静听心雨

静听心雨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