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辽宁沈阳,男子在追求一女生过程中,见对方邀请自己前往外地参加面试,欣

律安说法 2026-01-08 18:38:41

“冤不冤?”辽宁沈阳,男子在追求一女生过程中,见对方邀请自己前往外地参加面试,欣然答应,期间,又是帮对方买票,又是帮对方开房,甚至还准备好了计生用品,向对方发出发生关系的请求。虽然遭到对方的拒绝,但是男子并没有放弃,头一天晚上多次在对方门口敲门、逗留、徘徊欲进入对方的房间,未果后,又于次日借送早餐之际进入对方的房间,不顾对方的拒绝反抗,动手动脚,而后见对方不再反抗,提出喝水,拿走对方的饭卡,回到自己的房间拿水和事先准备的计生用品,而后返回对方房间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与对方一起回家。怎料,隔天对方报警,男子因此指控涉嫌强奸。不过,男子始终拒不认罪,认为自己与对方系情侣关系,自愿发生关系,法院这样判!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2024年1月,男子耿某通过一短视频软件认识一名25岁正在专升本的女学生关某。 随后不久,两人便线下见面。 耿某因为中意关某,便多次邀请对方吃饭、看电影,期间还在与关某聊天过程中亲昵称呼关某,并向关某直言希望与关某恋爱。 不过,关某明确拒绝,但也没有彻底断了耿某的念想,表示希望与耿某慢慢相处。 2024年2月29日,关某接到某学校辅导员的面试通知,并邀请耿某陪同自己一起前往。还说参加完学校面试后,隔天还要上专升本的课,需要在当地待一天。   耿某闻言欣然答应,并帮关某购买往返的车票。不过,关某并没有接受耿某的好意,把车票转给了耿某。 2024年3月2日上午,耿某如约陪同关某到达学校参加面试,在等待关某期间,又还在学校附近帮对方定了一间大床房。 不过,随后因关某称其订的酒店离自己第二天上课的地点太远,又把大床房退了。 关某面试结束后,与耿某来到一商旅酒店,耿某再次提出与关某订一间大床房,但是仍被关某拒绝。 随后,两人各自掏钱订了一间房。 虽然如此,耿某还是准备了计生用品,并向关某发出发生关系的请求。虽然遭到关某的拒绝,但是耿某并没有放弃,从当日晚上8点开始便多次敲关某的房门,长时间逗留、并在关某门外徘徊,想要进入关某的房间。 虽然,当天晚上,关某始终拒绝开门,耿某依旧没有放弃,第二天一早起床便去给关某买早餐,而后以送早餐为由,终于让关某开门,并趁机进入了关某的房间。 而耿某一进入关某的房间,便用身体压制住关某并对关某动手动脚。 起初关某还不停的拒绝、反抗,但是过了一会儿后,便没了力气。 而耿某见关某不再反抗,还提出喝水,取走关某的房卡,回到自己所在的房间拿饮料并带上事先准备好的计生用品返回关某的房间,与关某发生了关系。 过程中,因关某一直喊疼,耿某停手离开关某的房间,而关某随后则去上课,在上完课后与耿某一同回家。 关某回家次日报警,声称被耿某侵害。 虽然耿某不否认与关某发生了关系,但是认为与关某系情侣关系,且是与关某自愿发生关系,但是随后还是被指控涉嫌强奸罪。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耿某依旧拒不认罪。 耿某的辩护人也认为耿某无罪。 耿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判断耿某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耿某与关某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关某的意愿,且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强制手段。 妇女的意愿如何是一种心理状态,很难直观判断,也不能单听女方一面之词。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司法实践中,往往从案发前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案发时选取的地点、如何选点、被告人采取的手段、被害人的受伤、呼救,案发后被害人有无报警、如何报警、报警的时间快慢等等方面综合分析。 具体到本案,由于在案证据显示,法院认为,案发前,耿某虽然说与关某是情侣关系,但事实上与关某认识时间不长,关某始终没有答应与耿某恋爱,只是表示希望与耿某慢慢相处。 虽然是关某主动邀请耿某陪同自己参加面试、上课,但是从自担费用、拒绝与耿某同住、进入房间等行为,说明与耿某交往不深,且对耿某存在防备、排斥与耿某亲密接触。 案发时,耿某借送早餐之际进入关某的房间,不顾关某的反抗,对关某动手动脚,而关某之后没有反抗,系基于自然生理原因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不知反抗。 再加之事后,关某情绪出现异常,耿某还曾安慰关某并向关某道歉,并在回家后意识到被侵害报警等等。 可以排除关某诬告耿某的可能,认为耿某在不顾关某反抗,以身体压制关某对关某动手动脚后,违背关某的意愿,并利用了随后关某基于自然生理原因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不知反抗的状态与关某发生关系,认为耿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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