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女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途中准备先送孩子去上学,谁知,送孩子过程中竟发生

辨案析历 2026-01-16 13:03:45

江苏常州,女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途中准备先送孩子去上学,谁知,送孩子过程中竟发生车祸,她受伤严重,住院花了不少钱。女子认为,自己是上班路上出的事,应该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认为,她是送孩子上学路上出的车祸,此路线跟上班路线是反方向,南辕北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所以驳回请求。女子怒了,告上法庭,谁知,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陈某在某服装公司上班,早上,公司要求员工7点到岗,因为家里离公司不远,为了方便,她都是骑电动车去。 不过每天早上,她都要先送孩子去学校,然后再赶去公司上班。 2024年10月8日早上6点38分左右,陈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孩子往学校赶。 可当她行驶到半路上,意外发生了,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猛地撞了过来,将她连人带车被撞倒在地。 陈某当场受了伤,孩子也被吓得哇哇大哭,好心人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很快,陈某就被紧急送往了医院。 经过医院诊断,陈某伤势可不轻,创伤性脾破裂、左手第四掌骨骨折、S5腰骶椎骨骨折,还伴有左肾挫伤和血肿。 这一受伤,自己受疼遭罪不说,要花一大笔医药费,短期内还不能上班挣钱,陈某实在发愁。 好在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很快就出来了,交警认定,司机杨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没有责任,这让陈某稍微松了一口气。 事后,陈某又琢磨,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出的车祸,按照规定,应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能认定工伤,那医药费和后续的康复费用就有着落了。 于是,她果断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让陈某万万没想到的是,2024年11月29日,当地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理由是,陈某在送孩子上学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而送孩子上学的路线和她上班的路线是反方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 对此,陈某表示不服,她认为,自己每天都是先送孩子再上班,这已经成了生活的一部分,凭什么不能认定工伤。 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为“下班途中”。 法院审理认为,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但在日常生活中,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用人单位也无权对此加以限制。 陈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虽然送孩子上学的路线比她直接从家出发到单位的通勤路程有所增加,但并没有严重偏离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范围。 所以,应当认定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活动的上班途中。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后,公司觉得特别冤枉。 他们认为,陈某送孩子上学的路线如果顺路倒也罢了,但实际跟公司反方向,南辕北辙。 虽然最终她到达了上班的目的地,但这种行为增加了上下班路的风险,所以不能认定是合理路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于是,公司再次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上班途中接送孩子上学,这是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虽然该路线与她从家中至单位上班的路线为反方向,但属于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班为目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所以,应当认定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活动的上班途中。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不少人有其他看法,陈某出门有两个目的,一个是送孩子上学,一个是送完孩子后去上班。 从家里出发去学校这段路程,并非以上班为目的,所以不应该记入工伤路段,而从学校门口出发去公司的路程,再开始记入工伤路段,这样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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