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从外地过来和一失足女进行非法交易,进行过程中,男子突然变脸,一把勒住女

芹姐说法 2026-01-18 18:54:02

上海,男子从外地过来和一失足女进行非法交易,进行过程中,男子突然变脸,一把勒住女子的脖子,逼迫她转给了自己40000多元钱,又从她抽屉里翻走7000元现金。担心自己暴露,男子又是擦拭指纹,又是格式化女子的手机,这才把握十足离开。可让男子没想到的是,他以为自己做的滴水不漏,却在第二天就被逮住了。 据裁判文书网报道,马某32岁,原本是云南人,案发前在浙江工作。 马某初中毕业后就踏入社会,但他并没有走正道,而是跟着一群黄毛到处混日子,17岁那年,马某就因为盗窃罪判了刑。 7个月后马某出狱,可他并没有吸取教训,还是整天和乱七八糟的人混在一起,21岁的时候,他又因为和别人打架斗殴获刑2年半。 这次出来后,马某稍微安分了几年,也找了个工作,但是年轻时候的经历,已经让马某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惯,他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几年下来一直没赚到什么钱,更没娶上媳妇。 此前,马某认识了一名失足女候某,马某和候某达成一致,决定进行非法交易。 2025年1月22日23时,马某从浙江跑到上海找候某,二人来到候某的住处后,就开始直奔主题。 做到一半的时候,马某觉得自己大老远从浙江跑到上海,路费都花了不少,还要再给候某钱,这不是赔本买卖吗? 马某眼珠子一转,决定从候某身上捞一笔。 马某趁候某没防备,一把勒住她的脖子,逼迫候某将手机里的钱都转给自己。 候某害怕之下,只得将4万多元全部转给了马某。 马某拿到钱后,又在候某的住处一通翻找,最后又拿走了抽屉里的7000元现金。 马某两次入狱经历,让他有了一些反侦察意识,他拿出纸巾,将自己触碰过的地方全部擦了一遍,又将候某的手机格式化,取走她的电话卡。 做完这一切,马某又穿上侯某的衣服乔装打扮离开。 离开侯某住处后,马某将候某的衣服、手机卡等物统统扔进河里,打车回到了浙江。 马某内心暗喜,以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民警不可能查到自己头上。 可让马某没想到的是,他前脚刚走,候某后脚就报了警,第二天下午,他3点刚回到浙江,6点民警就找上了他的门。 候某和马某非法交易,二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候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卖 淫行为,她将面临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不过,鉴于候某在遭受马某抢劫后选择报警,配合民警调查案件,在处罚时会根据具体情节,适当考虑其主动配合的因素减轻对她的处罚。 同理,马某和候某非法交易,构成嫖 娼,也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马某后续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 马某在与候某进行非法交易过程中,趁候某不备,勒住其脖子,使用暴力手段胁迫候某将手机里的4万多元转给自己,之后又在其住处翻找拿走7000多元现金。 这种通过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马某抢劫数额达到47000多元,属于抢劫数额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另外,马某有两次犯罪前科。《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马某第二次犯罪距此次犯罪,已经超过了五年,因此不算累犯,但是他多次犯罪,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最终,马某因抢劫罪获刑9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马某对抢劫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对自己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上诉,要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二审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了马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 阅读:0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