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反映了在紧急情况下合理采取自我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和界限。 首先,王某使用假币购买红薯,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受到相应处罚。她非法持有和使用假币,属违法行为,不构成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请求。她因非法持有假币,被公安机关拘留6天,是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的惩处。 其次,滕大爷及其女儿在发现王某再次来买红薯时,出于对自己辛苦所得的保护,进行扭送,试图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这属于《民法典》中的“紧急避险”或“私力救济”的合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在过程中导致王某面部受伤,但这是在极端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行动,法院认为无责任。 第三,王某随后起诉要求赔偿168253.06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因王某违法使用假币,其行为不但不应获得赔偿,反而应受到处罚。她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定滕大爷和女儿行为合法合理。这不仅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彰显了法律对自我救济行为的支持,同时强调不能因侵权方的违法行为而反过来寻求赔偿。 总结来说,正义在于依法办事,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和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自我救济的原则和界限。我们应尊重法律,遵循法治精神,理性应对矛盾与冲突。 你怎么看呢?法律常识 法律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