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这位员工姓王,当初能找到这份月薪1万的工作,算是相当幸运。岗位不算忙碌,薪资待遇在当地也很有竞争力,刚入职时他也挺卖力。 可没过多久,老板就发现不对劲了——这王某太爱往卫生间跑了,一回进去就半天不见人影。一开始,老板还琢磨着是不是小伙子身体不舒服,毕竟谁都有个头疼脑热的时候,也就没好意思多说。 可日子一长,这情况越来越离谱,他去卫生间的频率越来越高,待的时间也越来越长。老板实在忍不住了,就调了办公区的监控来看,这不看不知道,一看真是吓一跳,连法官后来看了这视频证据都直犯愣。 监控里清清楚楚记着,王某每次上厕所,最短的一次都待了31分钟,最长的一回居然足足3小时5分钟。算下来,他每天花在卫生间里的时间,最少都有1小时22分,最多的时候能达到6小时21分。 咱们正常人都知道,上厕所是生理需求,可哪有这样的?别说半小时以上,就算十几分钟都够长了,他倒好,直接把卫生间当成了“避风港”,一天上班满打满算八九个小时,他倒有一半多时间躲在里面,这哪是上厕所,分明就是故意脱岗躲着干活。 公司这边也不是没管过,好几次有事找他,微信发了没人回,电话也打不通,到处找不着人,最后才发现他躲在卫生间里。 因为他老这样长时间失联,手头的活儿好几次都耽误了,同事们也得替他补窟窿,大家意见都挺大。 一开始公司还想着给他留面子,私下提醒过几次,可王某根本不当回事,该咋样还咋样,一点收敛的意思都没有。 忍无可忍之下,公司实在没法再留他了,就按照规章制度里的“擅自离岗”,把王某给解雇了。换谁是老板都得这么做,拿着一万块的月薪,却干着这样的事,公司是开门做生意的,不是养闲人的,哪能容忍这种行为? 可王某倒好,被解雇了还不服气,觉得公司冤枉他,居然一纸诉状把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到了法院开庭,公司直接把监控录像提交了上去,法官一看这证据,心里立马就有谱了。王某见躲不过去,后来辩称自己是因为痔疮犯了,得在卫生间里护理,所以才待那么久。 可这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法官直接就问他:“要是真痔疮严重到需要天天在卫生间护理,你为啥不跟公司说?为啥不申请病假?” 要知道,那家公司是有带薪病假制度的,员工真有身体不舒服,只要按规矩提交病历、走请假流程,完全可以安心去看病休息,公司从来不会为难。 可王某在事发那阵子,别说请假了,连一句“身体不舒服”都没跟公司提过,全程闷不吭声就躲卫生间。 更关键的是,他后来拿出来的买药记录、住院手术证明,不是事发之后的,就是解雇之后的,根本没法证明当时他确实因为痔疮需要长时间待在卫生间。 而且监控显示,2024年4月之前和5月27日之后,他都没有过这么长时间滞留卫生间的情况,这就更说明,所谓的“痔疮护理”根本就是借口,纯粹是故意摸鱼偷懒。 法官最后说得很明白:病情从来不是擅自离岗的“免罚金牌”。王某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生理需求,符合公司《员工手册》里“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的规定,而且他半年内累计的这些“如厕时间”,早就够上“严重违纪”的标准了。 再说公司这边,解雇他之前不仅征得了工会同意,还履行了所有法定程序,一点毛病都没有。所以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求,认定公司解雇合法。 说真的,这事儿里王某做得太不地道了。拿着那么好的薪资,占着清闲的岗位,却连最基本的职业操守都没有,耍小聪明以为躲在卫生间里就能蒙混过关,天底下哪有这么好的事?做人做事得讲良心,公司给你发工资,是让你干活创造价值的,不是让你带薪“蹲坑”的。 就算真有身体不舒服,光明正大地跟公司说,走正规流程请假,谁会不理解?偏要搞这种偷偷摸摸的勾当,最后丢了工作还闹上法院,丢人现眼不说,以后再找工作谁还敢要他? 有人可能会觉得,公司是不是太苛刻了?但真不是这么回事。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王某入职的时候也签字确认过,早就知道擅自离岗的后果。 管理得有规矩,要是放任这种行为,今天有人躲卫生间,明天就有人躲楼梯间,公司还怎么运转?法律也说得很明白,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得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王某自己不遵守规矩,就怪不得别人按规矩办事。 说到底,这事儿就是给所有人提了个醒:不管在哪上班,都得守本分、讲规矩。拿人家的工资,就得尽到自己的义务,别耍小聪明搞投机取巧,那些以为能蒙混过关的念头,迟早会害了自己。做人做事,诚信永远是第一位的,丢了诚信,再好的机会也抓不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