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22岁男子认识比自己大8岁的女子后,称自己有结婚意愿,两人确定恋爱关系

一个木头 2026-01-22 16:40:26

河南新密,22岁男子认识比自己大8岁的女子后,称自己有结婚意愿,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发生关系。3个月后,女子称自己怀孕,满心欢喜的想把孩子留下来,可男子却说自己的年龄不适合结婚生子。女子只能选择流产,并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各项损失45000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2025年7月,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满心欢喜的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给了男友刘某,可刘某的反应却让她的心情沉到了谷底。 刘某皱着眉头,一脸为难地说:自己年纪还小,现在根本不适合结婚生子,这孩子还是不要了。 杨女士听后,心里又气又急,3个多月前,明明是刘某先来招惹自己的。 那时为了尽早脱单,她加入了郑州当地的一个脱单微信群,刘某在群里主动加了她的微信,两人交流了彼此的个人信息,相谈甚欢。 在聊天中,杨女士得知刘某22岁,比自己小了8岁,她还犹豫过,可刘某却称自己虽然年纪小,但是是奔着结婚来交友恋爱的,如果合适,两人可以结婚。 杨女士看对方有结婚意愿,彼此又有好感,很快就跟对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没过多久,两人自然而然的发生了亲密关系。 发现自己怀孕的时候,杨女士高兴坏了,她认为这是两人爱情的结晶,是大喜事,接下来两人要做的就是谈婚论嫁,把孩子生下来。 可刘某却临阵脱逃了,根本不想负责任,杨女士满心失望,想了很久后,最终还是决定去做流产手术,并跟刘某分手。 做完手术后,杨女士越想越气愤,觉得刘某太不负责任了,跟自己在一起,也只是玩弄自己的感情,如果他不愿意结婚,就不应该欺骗自己,并和自己发生关系。 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她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她因为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5000元。 有人说刘某的行为太可耻了,既然觉得自己的年龄不适合结婚生子,早干嘛去了,等女方怀孕了,再来说不想结婚,这种行为太可耻了。 也有人说谈恋爱不要急,等了解清楚对方的为人后,再把自己交付给对方,不要随随便便跟他人发生关系,最终受伤害的还是自己。 那么,该如何看待刘某的行为呢? 刘某称自己有结婚自愿,骗取杨女士的信任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发生亲密行为,可等杨女士怀孕后,刘某却不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理应受到谴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和杨女士发生关系是自愿行为,双方都没有侵害对方健康的故意,所以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杨女士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刘某没有故意侵害杨女士的健康,但在双方发生关系时,刘某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杨女士怀孕,人流手术对杨女士的身体健康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刘某应该对杨女士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院认定杨女士的各项损失为17500元,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扣除刘某之前支付的部分费用后,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补偿杨女士各项损失8500余元。 男女恋爱,应该诚信交往,不要去欺骗他人,也不要去玩弄别人的感情,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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