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在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告办事处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事实】原告系某市某区某工业基地某村十组村民,原告家有长子赵某1、次子赵某龙及妻女,2018年3月城中村改造,按照某市拆迁四号文,在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下半年拆除了原告的房屋(房屋评价单编号为10-91)。 【原告诉称】原告兄妹二人,2013年妹妹去世,原告将妹妹之子赵某龙收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落户在赵某名下,随原告生活至今。2018年3月城中村改造,原告家有长子赵某1、次子赵某龙及妻女; 按照某市拆迁四号文,应补偿原告360平方米房屋,但被告未按法律规定补偿,在原告不同意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某办事处辩称】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涉案房屋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应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且涉案房屋所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应依法给予拆除。 涉案房屋拆除时,是经原告同意的,被告不存在拆除行为。被告向原告告知了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的事实,并令其自行拆除,原告未自行拆除,但是同意被告组织人员拆除,该拆除行为并非强拆,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目的:原告主体适格,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依据户口登记及城东村改造相关文件,赵某应当有300平方米的房屋补偿;2、改造房屋征迁评估分户报告单、搬迁补偿结算单,证明目的:被告实施了强制拆迁的行为。 【被告证据】1、某市人民政府某26号文件;2、某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文件某1号文件;3、某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某1号文件; 4、某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某66号文件。证明目的: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我单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涉案房屋有拆除职权。 【庭审意见】纵观本案整个强拆过程,被告并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程序违法。本案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应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即使要拆除,也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被告没有拆除的职权。因该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某经济开发区某路办事处于2018年下半年对原告涉案房屋(房屋评价单编号为10-91)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