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岁女大学生因琐事和男友吵了一架后,被男友推出了门外,孤独无依的女学

雷雷说趣 2026-01-23 01:53:32

湖北武汉,20岁女大学生因琐事和男友吵了一架后,被男友推出了门外,孤独无依的女学生独自走到江边跳了下去。后经鉴定,死因是溺水身亡。可事后女大学生的父母却将其男友告上法院,索赔104万余元。女大学生的父母认为,男友明知女学生在江边,却没有去制止,这属于见死不救。但法院的判决却让女大学生的父母感到失望。(来源:津云) 据悉,苏某是某大学大三的学生,自从和男友王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二人便在校外开始了同居生活。闲暇时,二人会在同一家酒吧做兼职。 由于苏某长得十分漂亮,很受顾客的欢迎,经常有顾客邀请苏某作陪。迫于无奈,苏某只能陪着喝点酒。王某把一切都看在眼里,他心中产生了危机感。 2024年4月2日早上8点左右,刚上完大夜班的苏某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了出租屋,可本打算立即睡一觉的苏某却被男友王某发了难,因为王某闻到苏某身上的酒味。 苏某表示自己是身不由己,但一直都坚守底线和原则,可王某却不理解,没有任何安慰,有的只是指责,甚至对苏某说了一些无底线的话。 苏某顿时感到十分气愤,与王某大吵了一架。二人的争吵声引来了住在隔壁的朋友杨某,他立即前来劝说。 可王某不听劝,当着苏某的面删了她的微信好友。因为此举,苏某也彻底爆发了,她掀翻了桌子,与王某互相拉扯了起来,期间一面全身镜轰然倒地,玻璃碎片划伤了苏某的皮肤,鲜血顿时渗出。 王某看到后并没有半分心疼,反而粗暴地将苏某推搡至门外,并反锁了门。 苏某在楼道内站了一会儿,看着身上的伤口,失魂落魄地向楼下走去。 杨某在劝说了王某几句后,就直接追了出去,帮苏某简单地处理了伤口。期间,苏某多次望向出租屋的大门,希望王某能出现挽留,但王某却始终未出现。 之后,苏某转身离开,并让杨某不要跟着。杨某没有跟随,而是回到了出租屋内,和王某喝起了酒。 期间,王某一直盯着手机在看苏某的位置,在9点半的时候,苏某到了江边。 杨某发现后立即劝说王某去看看,别真的出事了。可王某却不以为意,认为苏某只是去江边吹风冷静。 可万万没想到,在上午10点左右,苏某的位置显示竟然在江水区域了,这下王某和杨某都慌了,二人拼命地向江边跑去,并沿着江水往下游寻找,可始终未找到。 这时王某才想起报警求助,可警方最终只找到了苏某的尸体。 苏某的父母得知情况后,气得怒斥王某,称女儿在与王某交往过程中,王某还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女儿长期被王某欺负,受惊了精神折磨,这才导致她自杀的。 之后不久,苏某的父母将王某告上法院,索赔104万余元。 有人认为,就算王某对苏某不好,但苏某跳江自杀并不是王某要求的,苏某已经是成年人了,应当自负责任。 但也有人认为,女方是因为男方的长期欺负,积累了很多的委屈,所以才自杀的,所以这里存在因果关系,男方应当担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之所以自杀,是因为王某对其在酒吧陪酒行为的质疑,致使苏某因感到被误解而委屈到精神崩溃。可王某未考虑到苏某喝了酒,仍与苏某发生争吵,甚至说了些无底线的话。 因此,王某存在一定的过错,苏某的自杀行为与王某之间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 当然,苏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自杀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至于苏某父母主张王某移情别恋,因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故不予采纳。 因此,一审法院据仅判决王某应当赔偿苏某的家属8万元。 苏某的父母不服,认为赔偿太少,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虽然发现苏某到了江边,但其无法预料到苏某会去自杀,且苏某的父母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怠于履行救助苏某的义务。 结合王某与杨某的陈述,在二人发现苏某跳江后,立即去江边寻找并报了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苏某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虽然王某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大过错,但从道德角度来看,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女友的生活不检点或者出轨的情况下,如此去诋毁自己的女友,这确实不对。不管是情侣关系还是夫妻关系,都应当相互信任和包容,而不是相互猜忌和质疑。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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