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个绕不开的疑问,许敏的92年出生证,咋就成了别人打官司的“凭证”?这操作真的越想越离谱!明明一方拿不出淮河医院的任何原始证据,只有病历复印件,甚至用的还是非当年的证件,却能靠着别人的出生证完成诉讼还拿到赔偿,这背后的逻辑实在说不通。更让人费解的是,作为案外人的许敏提交的合法出生证,反倒被拿来为另一方的诉讼背书,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完全违背了证据使用的基本准则,也让这场诉讼的合理性打上了大大的问号。证据是维权的根本,拿别人的合法凭证为自身无原件的诉求站台,不仅让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更让大家对相关处理的严谨性产生质疑。说到底,每一起诉讼都该以真实有效的证据为支撑,这样的操作怎能让人信服?大家觉得这种用他人证据背书的情况,合理吗?
